解读银行三法
姚启建
【关键词】解读;银行三法
【全文】
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银行三法),银行三法于2004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银行三法规范了人民银行、银监会和商业银行自身或其之间的关系。为了更好地学习和贯彻银行三法,理解和掌握银行三法的精神是不可或缺的。
一、人民银行法的修订强化央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的职能
《人民银行法》由原来的51条增加到现在的53条,其中增加了4条,删除了2条,修订了19处。人民银行法修订最主要的变化集中体现在“一个强化、一个转换、两个增加”:
第一、一个强化。即强化了央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有关的职能。规定了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的作用;央行在公开市场买卖金融债券;央行依法监测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对金融市场进行宏观调控;促进金融市场协调发展等。
第二、一个转换。即由过去通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审批、业务审批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和日常监督管理等直接监管的职能转换为对金融业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系统性风险的职能。
第三、两个增加。即增加了反洗钱和履行信贷征信业管理职能。
此外,《人民银行法》中规定的人民银行最后一项职责——“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是一个补缺性条款。根据这项规定,将来根据国务院的授权,人民银行也可能会根据需要增加其他一些职责。
二、银监法的制定出发点在合法合规监管与风险监控并重
《银监法》共50条,分为总则、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职责、监督管理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六章。银监法的精神体现在:
第一、监管权力的平衡与制约。平衡监管权力,既授予充分的监管权力,又对监管权力进行制约。银监法将央行原享有的监管权力赋予了银监会,同时,对银监会又新增加了部分行政权力,如,有权要求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会谈等。
第二、确立全面的风险监管理念。银监法的体例结构和条文设计是在原人民银行法和
商业银行法有关监督管理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国际银行业成功的管理经验,特别是《新巴塞尔资本协定》的宗旨而制定的。银监法明确规定了我国银行业的监管目标、原则,确定了银行监管机构的法定地位和职责,强化监管手段,规范监管程序,吸收了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的原则》,实现从“合法合规监管”转向“合法合规监管”与“风险监控”并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