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司法协助与协调问题及风险
商业银行有业务中遇到许多法律问题时,需要协调有关司法机关特别是法院和立法机关。另外,在协助司法机关查、冻、扣方面,商业银行花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往往得不到理解,反到被追究责任,这也是不客观、不公平的,变相的加大银行的损失等等。
(十二)不良资产处置手段创新问题及风险
修改
商业银行法时争论很多,但最终未能显著的突破,留了除外条款,但这个问题商业银行关心的一大问题。如现在银监会审批了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等,但仍需在立法上进行研究。
关于不良资产处置手段创新的问题,商业银行的法律部门经常遇到业务部门对新业务进行法律论证的需求,法律部门提出一些法律上的障碍时,业务部门往往会有不一致的意见:某某行这样做了,为什么我行不能做。有时也建议业务部门向银监会有关部门请示,但在时也不能得到明确的答复。同时对业务创新如何进行报批,向何部门报批,也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二、商业银行对不良资产处置的问题及风险的法律防范对策
(一)建立健全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制度
根据实践的需要,国家立法部门应当进一步的修订《
商业银行法》、《
贷款通则》等金融法律法规,以及制定相关的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的法律制度,使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有法可依”。
(二)完善不良资产处置的金融法制
处置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金融法制应当致力于以下方面:首先,统一银行法律事务的管理和运作,为建立完善的合法合规性检查机制奠定基础。对法律后果缺乏预见和怠于行使正当权利使许多资产丧失了回收的可能,信贷部门和法律部门的绝对分离则阻断了法律对保全资产的作用。第二,商业银行必须完善法律机构建制,并建立起法律人员与业务部门信息沟通的良好途径,那种由业务人员处理法律事务以及否定法律部门对资产的管理权的作法抑制了回收资产的力度,应当得到改观。组建级别较高的法律部、增加信贷管理的法律环节、法律审查和诉讼事务统一运作、提高法律事务的费用开支和建立对法律人员的激励机制等措施亟须得到商业银行管理层的肯定。
(三)从制定法律或规章制度着手,对债权转让或减免在从条件、程序方面加以规制的前提下适当允许。
(四)为不良资产处置的创新模式提供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