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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类型侵权行为系列(三)

  2.刑事程序的恶意告发。刑事程序的恶意告发就是恶意提起刑事诉讼程序,使该程序中的被告在该诉讼程序中受到损害,恶意告发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这种侵权行为与民事程序的恶意诉讼行为基本相似,主要是在提起的诉讼程序性质上存在区别;另外,在行为人所追求的目的方面,一个是追求受害人在民事诉讼中受到财产的损害,一个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受害人受到名誉的或者其他人格的以及财产的损害。应当注意的是,这种恶意告发行为,一般应当是行为人自行提起刑事诉讼程序,多数不是通过侦查机关或者公诉机关提起诉讼程序。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如果通过侦查机关或者公诉机关提起刑事诉讼程序,自应由这些机关自己承担提起诉讼程序的责任,而不是由侵权行为法解决。但是,在告发人有恶意的情况下,即使是告发人只是举报,刑事诉讼程序是由司法机关提起的,恶意告发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例如,杨某与顾某原是好友,二人共同投资创办了某公司。后来双方发生争议,曾经进行过两次民事诉讼。顾某举报杨某侵占公司款5万元,杨某被关押在看守所8天7夜,与杀人的死刑犯关押在一起,皮鞋里的钢条、皮衣拉链、裤子上的铁质纽扣全部被取出或者被剪掉。调查查明,杨某收到5万元货款,又用于另一家公司的业务中,顾某也是在协议中签了字的,杨某并没有侵占这笔财产。案件撤销后,杨某被无罪释放。杨某申请国家赔偿,中级法院决定赔偿298.64元。杨某向法院起诉,提出向恶意告发行为人顾某请求赔偿1.3万元。在该案中,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恶意告发的民事责任。
  3.滥用诉权。滥用诉权的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有民事程序或者刑事程序的诉权,但是其提起的诉讼所追求的诉讼目的不是正当诉权的诉讼目的,而是正当诉讼目的以外的非法目的,并造成受害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
  应当注意的是,在行政诉讼中,不存在恶意诉讼的问题,因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政府,对于政府的诉讼即使是不当的,也不应当追究原告的责任,据此鼓励对政府不当行为的诉讼行为,而不是阻止相对人的诉讼。
  恶意诉讼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事实,主要的是财产上的损失,也包扩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因此,确定恶意诉讼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是财产上的损失赔偿,对于造成的财产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都应当予以赔偿。如果行为也造成了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行为人也应当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精神损害是恶意诉讼侵权行为的主要损害后果,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对于救济恶意诉讼侵权行为的受害人的损害,尤其必要。
  确定恶意诉讼侵权行为的责任,应当特别注意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责任方式的适用。一般说来,恶意诉讼都会给受害人的名誉以及其他人格利益造成损害,因而对此进行救济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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