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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商行为规范及法律责任探讨

  为预防证券市场的操纵行为,各国证券立法和证券管理机构都在寻求有效的监管机制。例如,美国《证券交易法》第21条赋予证券管理机构以广泛的调查权,以约束种类繁多的市场危害行为。同时,证券管理机构也在不断规范和改进证券交易监管制度。台湾《证券交易法》第38条规定,证券主管机关为有价证券募集或发行之申报或核准,应保护公益或投资人利益。对发行人、证券承销商或其他关系人,得命令其提出参考或报告资料,并得直接检查其有关书表、账册。有价证券发行后,主管机关得随时命令发行人提出财务、业务报告,或直接检查其财务状况。我国《证券法》也赋予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广泛的监管权,例如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交易等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证券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以及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等。
  4、禁止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又称知情者交易,是指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职工或大股东、证券市场内部人员及市场管理人员,利用其地位、职务等便利,获取发行人尚未公开的、可以影响证券价格的重要信息,进行有价证券交易,或者泄露信息,以获取利益或减少经济损失的行为[4]。
  美国法学家路易斯.D.布兰迪希在《他人的金钱》一书中提出:“公开制度作为现代社会与产业弊病的矫正政策而被推崇”,“太阳是最有效的防腐剂,灯光是最有效的警察”[5]。根据这一思想,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证券市场应该成为信息充分透明且完全真实准确,公布及时,披露无误,每一个投资者都处于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中。只有市场信息公开,且充分有效,市场机制与法律制度健全,证券市场就会自动建立理性有序的投资选择机制。而内幕交易恰恰有违这一理念,造成不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获取不对称。掌握内幕信息(如企业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公司分红,上市公司收购,资产重组等信息)的人员,利用信息优势从事交易,必然较一般投资者有更多获利免损的机会,致使与其作对应交易的一般投资者遭受损失,有违市场公平、公开、公正原则。这将导致投资者对证券市场不信任,远离市场,阻碍证券融资。因而我国证券法与其它各国证券立法一样,严格禁止内幕交易。证券商因其法定职责而成为法定内幕人员,自应受该规范约束。《证券法》第74条规定,“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不得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违反该条的法律责任是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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