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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商行为规范及法律责任探讨

  其次,证券公司承销证券时应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审核责任。证券发行关系到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发行人应绝对保证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自不待言,而证券承销商也应对发行募集文件承担责任。《证券法》第24条规定:“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已经销售的,必须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这一规定要求承销商在承销证券时,应以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股票发行人及市场的有关情况,对发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验证等专业调查。无论是否另有上市推荐人,承销商对有关文件的审查责任都不可免除。加重承销商的责任有利于及时控制风险蔓延。
  再次,为防止关联交易,证券商承销股票的资格应受一定限制。关联交易作为关联企业赖以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基本手段,具有促进企业扩大经营规模,降低交易费用、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的功能,对处于发展中的我国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具有战略意义。但关联交易在缺乏法律监督的情况下,也会成为一些企业谋取非法利益的手段,衍生诸多法律问题,包括如何在关联交易中有效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如何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等。在承销股票时,如果证券商自己是发行公司大股东的话,就有可能为抬高股票价格,获得巨额利润而对上市公司过度包装,进行信息欺诈,严重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因而《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证券经营机构持有企业7%以上的股份,或是其前五名股东之一,不得成为该企业的主承销商或副主承销商。”那么该证券商能否成为承销团的成员呢?因为《证券法》第25条规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而身为大股东的证券商是否能作为承销团的成员,证券法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对此,笔者认为,对《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第15条应作严格理解,或通过制订证券法实施细则来明确规定,证券商持有发行公司7%以上的股份或是其前五名股东之一的,不得承销该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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