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和民商法的冲突与协调
蔡元庆
【摘要】为董事加入董事责任保险是现代公司分散经营者经营风险,充分发挥其经营管理才能的最常见、最有效的手段之一。作为一种救济董事责任的制度,董事责任保险和民商法的冲突,有必要需要通过完善相关法制、规范保险合同等手段加以协调。
【关键词】董事责任保险;民商法;民事责任;公司治理结构
【全文】
董事责任保险(Directors and Officers Liability Insurance 简称D & O Liability Insurance或D & O Insurance),是指以董事或高级职员对公司及债权人应负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一种保险。是一项发源于英国,在美国被广泛推广使用的保险品种。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降低董事履行职责时可能引致的风险,减少民事赔偿责任制度给正常的经营活动所造成的压力,进而确保董事及高级职员的人才供给。2001年8月,证监会在《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指出,“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在这些必要条件之中,就包括“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2002年1月7日,证监会与国家经贸委共同发布了《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
《治理准则》),进一步明确了“经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但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同年1月23日,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和美国丘博保险集团合作推出了中国第一个董事长责任保险。这预示着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在随着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等一系列强化董事会职能之措施的同时,也开始注意到如何保护董事,如何救济董事的经营责任这个问题。但是,由于董事责任保险在我国还属于一个比较陌生的概念,对于这样一个在国外实施、推广过程中曾饱受非议的制度,我国在理论上还缺少应有的探讨。由于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与民商法中的责任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并直接影响到董事责任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因此如何实现两者的协调是一个迫切的问题。
一、董事责任保险与民事责任制度的冲突与协调
(一)董事责任保险与民事责任抑制违法功能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