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如果一个国家从来都不曾有过充分的公民意识形态,也不曾出现市民阶级,而只是各种语言符号的堆积,那么,澄清公民身份的内涵就仍然是有必要的。
一个国家的国民只有具备了完整的公民意识,才能成为合格的公民。只有当广大国民普遍具备了完整的公民意识和公民性格,才能建立成熟的有自治能力的公民社会。国民普遍具有公民意识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
我国在推进法治进程中,必须改变公民意识淡薄乃至错位的状况。在积极推进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的同时,大力加强公民意识的倡导和培养,并使之获得“意识形态性”,从而为建立现代法治国家提供内生原动力。
【注释】 梁治平.法辨.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20. 任剑涛.人民、公民与选民.http://www.cc.org.cn ,2001-06-29. 赵晓力.民法传统经典文本中的“人”的观念.北大法律评论,1999年第1卷第1期。 朱学勤.书斋里的革命.长春:长春出版社,1999:363. 梁治平.新波斯人的信札——变化中的法观念.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134. 毛泽东选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932. 萨托利.民主新论(第2版) .北京:东方出版社,1998:28. 朱学勤.“公民意识”:中国的困难与曲折].知识分子文存.长春:长春出版社,1999. ①梅因的“从身份走向契约”的名言似乎说人类一切进步的运动皆是如此,笔者以为有必要说明在长期的身份意识形态的影响下,我所说的公民身份并不是一种先天身份。 ②在我担任大学生辅导员期间,一位学生家长说起她的儿子时,强调“他都十八岁了,是个公民了,应该能自理、自立了。”我想她的话中或许暗含着“满了十八岁的人就是公民”以及“公民就意味着成人,对自己能够负责了”。 ③黄洁华:《香港的公民教育》,文中这样写到:“港人只有市民意识,缺乏国民意识。” 这种提法也可见国民和市民是有区别的。请参见www.teachers.com.cn / 外国教育 / 综合评述,2002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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