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今,还有很多国家的
宪法是同时出现“国民”和“公民”,如丹麦、法国。有的国家
宪法只出现国民一词,如韩国、日本。在英国不成文的
宪法文件中,没有“公民”一词,反倒是“选民”、“国民”。我国宪法更多的使用“公民”,而在中性的意义上使用“国民”一词,[⑧]如“国民经济”“国民生产总值”。
总体而言,国民所包含的主权国家意识强于公民一词。一个国家的国民只有具备了完整的公民意识,才能成为合格的公民。
(四)淹没集体概念下的个体:群众、人民
“人民”这个概念在很多国家同公民群体一样都被称为“the people”。但在我国,人民是个政治概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含义,在现阶段,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⑨]或者说人民仅指那些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中居于主人翁地位的那一部分公民。这是政治学上的解释。新中国将“人民”引进法律,并且规定由人民行使国家权力,旨在提高社会绝大多数成员的法律地位。但是只注意抽象的人民整体,忽略了个人权利,则会导致人民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和公民的个人权利不受重视,就会构成无法排除的矛盾。[5]
“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6]在很大程度上,我们可以认为人民是一个象征着历史前进方向的阶级化概念。但是人民毕竟只是一个抽象的实体,是由无数原子化的个人组成的一个集体。人民如何组成政治共同体,以及人民如何通过有效的安排来实现他们的主权,则需要进一步研究。在历史上,的确出现过以人民的名义建立起来,却在运作中践踏人民权利的国家或政府。在我国20世纪初上演的一幕幕政治闹剧,恐怕都与这种抽象的“人民”概念有关。因此,人民概念如果不得到具体规定,从而下降为一种制度操作上可以定性与定量的政治单位或作用主体,它的意义其实是极其有限的。当政体规模越大,人民这一概念就越难以用来指一个具体的共同体,它更多地意味着一种法律上的虚构,或者一个高度抽象的建构。萨托利甚至呼吁:“让我冒亵渎生命之大不韪,给‘人民’一点具体的含义吧。”[7]
关于“群众”这一词汇,《现代汉语辞典》对其有三个方面的含义:泛指人民大众;指没有加入共产党、共青团组织的人;指不担任领导职务的人。有学者撰文认为“群众文化”是介于传统的臣民文化与当代的公民文化之间的一种过渡性的政治文化。很显然,现实生活中我们使用群众已经超出了这个范围。笔者以为,“群众”一词的确意含一种居高临下的“领导”俯瞰芸芸众生的优越感。让我们再回头看看《现代汉语辞典》对“人民”一词的解释,“人民是以劳动群众为主体的社会基本成员”。现代汉语辞典对“人民”、“百姓”、“群众”的释义,真是饶有意趣。它们互为解释,看起来似乎是相同的主体,但三者相对应的一方却大不一样。人民相对敌人;百姓相对官绅;群众相对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