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身份意识释论
胡弘弘
【摘要】公民意识的核心源于公民对自己的身份——公民的认识。因为缺乏对公民身份的认识,就不会产生相应的公民意识;模糊了公民身份与其他身份,就会迷失公民意识。一个国家的国民只有具备了完整的公民意识,才能成为合格的公民。只有国民普遍具备了完整的公民意识和公民性格,成熟的有自治能力的公民社会才能建立。
【关键词】公民;市民;百姓;国民;人民;群众;身份意识
【全文】
公民意识,包括独立的人格意识,更包括公民对参与国家政权管理以及监督国家权力运行的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公民意识源于公民对独立个体的意识,更源于公民对自己的身份——公民的认识。公民不但是指具有一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作为一个与国家相对应的一方权利义务关系主体,它还包括丰富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内涵。如果缺乏对公民身份的认识,人们难以产生相应的公民意识。因此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对自我身份的第一反应就会是,“我是一个老百姓”、“我是一介平民”、“我不过是草民一个”等等,模糊了公民身份与其他非公民身份,迷失了公民意识。本文尝试讨论公民身份与非公民身份,以便明确在社会主义法治目标下每个人的角色定位,唯如此,我们的法治才是民主的法治、自由的法治,我们的社会才可能是一个健康的公民社会。
一、何谓身份
“身份”是一个古老而熟悉的词语,它在汉语里有多种不同的表述,例如《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人在社会或法律上的地位”。《辞海》则表述为“人的出身、地位或资格”。
《牛津法律大辞典》(第855页)解释说:“身份特指一个人在法律上所居的地位,该种地位决定其在特定情况下的权利和义务”。
《布莱克法律辞典》(第1264页)除指“社会地位”外,还指个人与团体或国家及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联系。
身份是人在组成社会后出现的特殊现象,是人与人在社会中的相互关系的必然反映。有社会存在,就必然存在身份。身份有时体现为一种分配原则,不同身份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分配不一样;身份也是一种不可相互跨越的界限,不同的身份其地位存在差异。除此之外,身份在法律领域内的运用也具有特定的含义,如依传统民法的观点,民法上的身份限于亲属关系范围之内。
当我们反对某种身份划分时,或许另一种身份又会出现。人类主观必然反映这些差别,并构成身份的最初意识。因此,可以断定,只要我们生活在一定的社会共同体下,我们就必然拥有某种身份。但是在社会意识形态领域中,究竟是何种身份意识占据支配地位,则往往影响主体的具体行为,并进而影响部分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