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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编纂中的几个问题分析

  另外需要提示的是,对于民法典编纂委员会组成中的男女比例以及委员的地缘关系也是需要考虑的。
  3、对现行编纂方式的一点评价
  在组成了相应的民法典编纂委员会后,那么该委员会如何进行实际工作呢?这是最为重要的问题,因为法典的草稿和雏形将在这一过程中完成。就目前我国已经进行的民法典编纂初期的工作来看,首先法学家在法典编纂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2002年1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人民大会堂宾馆召开民法典起草工作会议,应邀出席会议的12个成员中,来自法学院校的专家教授就有5名(王家福、梁慧星、郑成思、王利明、巫昌桢)。其他七名主要来自法院和立法职能机构(费仲彝、魏耀荣、肖旬、唐德华、奚晓明、李凡、王学政)。会后,法学专家们根据具体分工[15]组织力量拿出了民法典相关部分的草稿,形成了一个专家建议稿。而同时法工委民法室也着手民法典的编纂。四月初,专家建议稿完成了。法工委又于召开了一次专家座谈会,对专家建议稿提出批评意见。然后法工委民法室经过四个月搞出了一个民法汇报稿,在将这个民法汇报稿在更大范围内请大家提出意见和批评后,全国人大法工委根据自己的意见整理提出了《民法典(草案)》,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正式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审议,许多代表、委员对中国第一部民法典的制订提出了很好的建设性意见。
  对于整个的立法过程,我们会发现在整个初期工作中,全国人大法工委发挥了很大的作用,而且可以说是核心作用,现在提出的民法典草案也基本上是由法工委最后综合决定的。但我们认为目前的这种工作方式是存在一定问题的。法工委一直在我国立法实践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工作成绩是不容置疑的。但是,就民法典的编纂工作而言,法工委还不宜享有最终的决策权,一则法工委不具备这样的立法力量[16];二则这也不符合由编纂委员会进行实际立法工作的设想。就目前的民法典草案来看,对于其整体上的体系设计以及具体的法律条文表达法学界(包括起草专家建议稿的专家学者)普遍的认为不满意。法工委应该在民法典的实际立法中主要承担组织和保障职能,在编纂委员会中的组成中其有一名代表即可。在民法典的编纂中应该强调突出法学家、法律实务工作者的核心作用。尽管目前法学家们开始参与到立法中来,但是官方给他们的定位仅仅是“提供建议和参考”,实际上法学家们在这种情况下仅仅是一种边缘式作用无法真正参与,本质上法学家们被视为一种(政治)陪衬。此外,在先前的起草小组中没有吸收律师参加,这同样是一个缺憾。
  针对目前民法典编纂的进程和实际情况,我们建议:立即按照严格的程序要求着手组织一个正式的“民法典编纂委员会”。淡化法工委的政治机关色彩,突出专家学者和资深法官、律师的作用。在已有的专家建议稿以及现在的民法典草案的基础上,再展开深入的社会习惯调查,综合收集民间意见,准备起草第二部草案。
  4、 民法典编纂委员会的具体编纂工作
  如何进行具体的法典编纂是需要在实践中细致的摸索和研究的,当初《法国民法典》起草时法兰西国务院立法委员会曾召开过102次讨论会议,才使得一部精雕细琢的法学巨制得以最终问世;而德国民法典的第二草案也是经过立法机关21名委员的53次彻底审议才交付表决的。这里我们只就其中两点提出一些意见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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