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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编纂中的几个问题分析

  法学家。在我国民法典的编纂中,首先应该强调法学家的重要作用。尤其是在大陆法系的传统中,学院中的法学家们精于法学理论研究,实际上对整个国家法律的解释适用和传播教育,以及为实践部门提供咨询和建议,他们在整个国家的法律领域发挥中流砥柱的作用。这是尊重知识和实现专家立法的必然要求,也是彻底改变以往的政治立法、政策立法的观念和做法的要求,在一个法治国家中决不能让立法成为单纯的政治政策工具。法学家理论上的深刻清晰的研究,将为法典编纂提供学术支持和方向性指导。从历史上看,自罗马法至今,法学家立法一直是很多国家的优良传统[14],恰恰是法学家的参与在保证了国家立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权威性。在我国自90年代中期,法学家在立法中的作用和地位逐渐凸现。国家机关在立法时委托本领域有一定研究的资深教授学者负责起草法律草案的工作。1999年通过的统一合同法在现行民事单行法中规模最大、质量也最高,而这正是法学家学者们参与立法的结果。所以,在民法典的编纂中应该以法学家为核心来组成编纂委员会。
  法官,是实践中法律的运用和执行者。在改革开放至今的一段时间以来,由于我们国家,处在社会转型中,所以法律实践也带有一定的特点。我们国家的法官与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不同,并不仅仅是法律适用的机器,相反在法律实践中积累了大量的宝贵经验,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很大的能动作用。有很多司法实践完全走在了立法的前面,成为了裁判的标准并取得了良的效果。所以,法官是民法典编纂中必不可少的成员,而且在编纂委员会中应该选取那些办案经验丰富、品行正直的法官,还要注意不能忽略基层法院的法官。
  律师。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律师实际上更接近民众的现实生活,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更能提出贴近实际生活的建议,更能反映民众生活中的法律观念和意识。律师行业具有自己独立的职业操守和职业准则,并且对于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也不同于法官,律师更是直接影响民众的法律理解的群体。在历史上,律师一直都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所以,在民法典编纂中必须吸收律师参加编纂委员会的工作。同样的对于参加编纂工作的律师,必须有严格的要求,要经验丰富、法学知识扎实功底深厚、秉性耿直,能够较为接近法律的精神。
  政治家。从宏观层面上来看,我国目前进行的民法典编纂不仅仅是法律或技术上的问题,而是一项政治任务。法典的编纂不仅仅需要法学家和法律工作者的参与,政治家由于其特殊的综合素质能力,能够在法典编纂工作中发挥一定的作用。一方面政治家比较现实实用的态度和思维习惯,另一方面政治家所有的对相关问题的综合全局性思考把握以及宏观把握协调各种关系的能力都是进行法典编纂这样的一个浩大立法工程所需要的。但是,对于政治家的作用我们必须有所界定,首先对于法律专业知识问题政治家的观点和意见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另外要防止出现政治家决断的局面,在民法典编纂委员会中,要强调所有的参与编纂人员的平等性和立法过程的民主性。
  关于编纂委员会的组成人数也是一个重要问题。单数易于争议问题的解决和协商,而主张法学家人数的确定,是因为在我国目前的法学智识水平来看(理论知识的掌握、受教育程度以及综合素质比较),应该是以法学家作为法典编纂的核心力量;限制政治家为1人,则是为了防止政治家阴谋和个人独断的发生。21人应该不是很多的,因为我国疆域广阔、人民众多,德国民法典制定时的委员会就曾经达到22人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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