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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编纂中的几个问题分析

  2、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体例选择
  未来的民法典应该采取民商分立,还是民商合一体例?这也是在民法典编纂中存在的一个有分歧的问题。坚持民商分立与坚持民商合一,一般都会为自己的观点提供几条理由支持:一者强调民事活动主体与商事活动主体之间的区别,另者则强调区分的不易;一则强调商事交易是特殊性,另者则强调法律行为的统一性;一则强调历史上商法产生的独立性,另者则强调民法与商法的私法共同性,等等。但是确实的说,争论和分歧很多时候是由于对基本的术语或概念的不同理解造成的,如果清楚各自的逻辑起点或者在理解基础上进行了沟通,我们又会经常的发现,分歧实际并不存在。所以在讨论问题时需要对基本的逻辑起点加以界定澄清。下面,我们就从观念和事实操作两个层面来进行分析。
  首先,从观念层面上,我们认为民商合一的提法是有道理的。民商合一的提法,反映了私法一元化的思想,而私法的统一则有利于实现和扩充民众自主领域的生活范围和力量,有利于对抗公权力的侵夺;民商合一的提法,反映了要求参与经济活动的主体在法律面前的平等性,法律不再以主体身份来提供特定保护,商人的特殊身份地位在法律领域中被消解[11]。
  其次,在实践操作层面上,必须且也只能采用民商分立的体例。正如前面我们所言,民商合一仅仅具有思想观念上的意义,而在实践操作中在事实上民商不可能完全合一,主张在民法典中将所有的商事规则全部囊括是不切实际的。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时代,随着人们的经济交往领域的不断扩大以及专业分工程度的提高,灵活的运用单行法的立法技术才能充分适用商事领域的发展和开放性。而民法典相对的具有一定的保守性和原则性,在很多时候只是被用来填补商事法律的漏洞。从另一个方面来看,主张民商分立或者反对在编纂法典时采用民商合一,并不是主张严格绝对的区分商法和民法规范,在民法典中排斥商事规范。从今天来看,荷兰的民法典、意大利的民法典乃至于俄罗斯的民法典,都体现了许多的有关商事活动的规定。毕竟民法与商法都要统辖于私法关系的一般原则之下。
  综上,我们会发现:实际上没有谁在坚持严格意义上的民商分立,主张民法与商法的绝对区分,在立法上坚持民法典与商法典的不能沟通,民商分立已经不再意味着必须制定单独的商法典;也很少有人坚持民法典囊括一切私法规范,民商合一也并不再否认单行商事规范法律的存在。如此看来,继续纠缠于民商分立还是合一已经没有多大意义了,关键的是:如何以现在正在进行的民法典的编纂为中心,合理构建我们国家的整体私法规范体系。
  第二,民法典编纂的方式及程序问题
  1、 法典编纂的主体选择问题
  法典编纂是一个国家现代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建设中的重大事件。法典编纂涉及国家的兴衰,涉及民众的福祸生息。所以,法典编纂的主体选择应该是非常严肃和慎重的,一般都通过全国最高会议决议,并以国家宪法等法律形式确定。如《法国民法典》就是首先在1790年制宪会议作出决定,并于1791年宪法中明确规定。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1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享有立法权。而民法典是属于社会生活中非常重要的基本法律,所以民法典的编纂权也应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而且仅仅属于全国人大,而不是其常务委员会,更不是该委员会下面的具体工作部门。这里我们需要明确清醒的认识到,民法典的编纂是全国人民的事情,是人民为自己制定法律的事情,而不是哪一个具体部门的事情,也不是哪一个委员会、委员长个人的事情,所以民法典的编纂必须坚持严肃性科学性,保证获得通过的法典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普遍性以及最高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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