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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私有财产权的人权属性及在人权体系中的地位

  2.财产权与自由权的关系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4条规定:“自由就是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这是自启蒙时代以来对自由的最经典定义。洛克认为,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和强暴”[3]。孟德斯鸠认为,自由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22]。然而,自由并非不受任何约束。在没有政府的自然状态下,人的自由属于自然自由,这种自由“就是不受任何上级权力的约束,不处在人们的意志或立法权之下,只以自然法作为他的准绳”[3]。换言之,自然自由是自然法规范之下的自由:而人在社会中的自由是法律约束之下的自由,因此,“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不能有这种自由”[3]。自由作为人的权利乃是社会中的自由,是人“在他所受约束的法律许可范围内,随心所欲地处置或安排他的人身、行动、财富和他的全部财产的那种自由,在这个范围内他不受另一个人的任意意志的支配,而是可以自由地遵循他自己的意志。”[3]自由也是基本的人性。密尔指出:“在生活资料有了保障之后,人类的下一个强烈欲望就是个人自由。”[23]康德则认为自由是唯一原始的人性权利。卢梭说:“一个人抛弃了自由便贬低了自己的存在,”[24]
  他还说,“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4]人的自由是多元的、多层次的,从其存在形式看有思想自由和行动自由[24]。财产权与自由权也存在紧密的联系,财产权是人们行使自由权的必要条件。没有财产权,自由权就会落空。约翰•亚当斯曾断言,财产必须受到保护,不然,自由就没有存在的可能[25]。RichardPipes在《财产权与自由》一书中提出,没有自由,某种形式的财产权是可能的,而没有财产权,自由却是不可想象的。“财产是自由的必要的但非充分的条件。政府以社会公正和共同利益的名义,废除或侵害了财产权,这样做的同时,有时也会废除或限制了个人的自由。”[26]卢梭不但认为财产、自由和生命是人类生存的三个最基本要素,而且他还认为,“财产权的确是所有公民权中最神圣的权利,它在某些方面,甚至比自由还重要。”[27]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米尔顿•弗里德曼则认为,财产权不仅是经济自由之源,它们也是政治自由之根[28]。布坎南也认为,私人的或独立的财产权是自由的守护者,无论政治的或集体的决策是怎么做出的。当然,其直接的含义是,必须设定有效的宪法制约,这种制约应有效地抑制政治对法律界定的财产权利,及对涉及财产转移的自愿的契约安排的公开侵扰。如果个人自由要得到保护,那么,这些宪法限制就必然优先于且独立于任何的民主治理[26]。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认为:“确认财产权是划定一个保护我们免受压迫的私人领域的第一步,私有财产是自由的基本要素,是不可剥夺的天赋的自然权利,对私有财产权的承认是阻止或者防止国家政府强制与专断的基本条件。如果不存在这样一种确获保障的私人领域,那么强制与专断就不仅会存在,而且还会成为司空见惯的现象。换句话讲,如果财产权与物质财富处于某个机构或者某个个人排他性的控制之下,个人自由将不复存在。”[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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