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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私有财产权的人权属性及在人权体系中的地位

  1.财产权与生命权的关系
  生命权是指人在社会上生存的权利。作为一个人,他首要的权利就是生存,他必须要有生的权利和活的权利。生命权是人所固有的、不能被随意剥夺的,即使在紧急状态或战争状态下,也禁止违法剥夺人的生命权,同时合法剥夺生命权的情况如判处死刑也要受到严格限制。一个人失去了生命,一切权利都将化为灰烬,因而维持生命就成为做人的最基本的出发点[15]。从地位上讲,生命权应该高于财产权,并位居人权体系之首。博登海默认为,“人的确不可能凭据哲学方法对那些应当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利益作出一种普遍有效的权威性的位序安排。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法理学必须将所有利益都视为必定是位于同一水平上的,亦不意味着任何质的评价是行不通的。例如,生命的利益是保护其他利益(尤其是所有的个人利益)的正当前提条件,因此它就应当被宣称为高于财产方面的利益。”[16]米尔恩在《人权哲学》中列举了他认为“属于本来意义上的人权”的7项主要权利,其中,生存权列各项权利之首,公平权位居其次,自由权仅列第四,而其他各项权利都与生存权密切相关[17]。R•J•文森特指出:“如果没有希望维持生存,那么谈论诸如自由之类的权利则毫无意义。”[18]
  我国有学者考察了财产权与生命权关系的嬗变,总结出:传统上,财产权获得了类似于生命权、自由权的重要地位,对财产权采取了与生命权相同的保障模式,称之为财产权与生命权的“一元保护模式”。进入20世纪以后,许多资本主义国家不得不放弃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转而强调国家对经济的积极干预,同时,受当时的社会主义运动的影响,先后或多或少地采行社会改良主义,企图在维持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前提下,通过限制私有财产权,加强社会福利,缓和劳资矛盾。从而对财产权采取低于生命权的保障模式,称之为财产权与生命权的二元保护模式。财产权从与生命权同等的一元保护模式到采取低于生命权的保障模式的变化,反映了随着社会总的财富的增长,财产权对人的重要性已经从生命和自由的需求转向对于平等的需求[14]。
  在美国的法律中,尊重生命和人身安全是一项最高原则。虽然美国的宪法以及汗牛充栋的联邦法和各州法律均保护私有财产权,但私有财产权并不像生命和人身安全的权利那样神圣不可侵犯。事实上,法庭在判案的时候经常遵循生命和人身安全高于财产权的原则。在此原则之下,法律并不允许私有财产的所有者以严重伤害入侵者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财产[19]。
  生命权是一切权利的源泉,没有生命,其他一切权利就失去依托。在生命权与财产权发生冲突时,为了保全生命或保障人身安全可能会对财产权加以限制,但这并不是否认财产权的重要性,更不意味着只需保障生命权而不保障财产权。对一个人来说,财产权是人维持生存的必要手段。生存权在一般意义上就是与衣、食、住、行相关的权利,而这些权利离开财产权就无法实现。马基雅弗利指出:“人要生存,为了保持生存,他必需财产。”[3]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作为个人来讲,他首先是一个生物的存在,亦即作为一个生物上的生命体。人们必须通过自己的努力来维持生命,如果没有权利占有和支配劳动的成果,也就失去了维持生命的正当手段[20]。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写道:“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9]莎士比亚剧本《威尼斯商人》中有这样一段经典对白:“公爵:让你瞧瞧我们基督徒的精神,你虽然没有向我们开口,我自动饶恕了你的死罪。你的财产一半划归安东尼奥,还有一半没入公库:要是你能诚心悔过,也许可以减去你一笔较轻的罚款。……夏洛克:不,把我的生命连同财产一起拿去了吧,我不要你们的宽恕。你们拿掉了支撑房子的柱子,就是拆了我的房子,你们夺去了我养家活命的根本,就是活活要了我的命。”[21]夏洛克的话显示出了财产对于生命的意义。可见,尽管从一般意义上讲,生命权高于财产权,但不可否认的是,财产权是生命权的物质基础和保障,没有财产,人不能维持生命,没有财产权的生存只能处于一种受奴役、受屈辱、无尊严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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