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私有财产权的人权属性及在人权体系中的地位
石佑启
【摘要】私有财产权是个人维持其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保障,是人之为人不可或缺的一项基本权利,它不是财产作为物的权利,而是人作为人支配物的权利,是一项基本的人权。财产权与生命权和自由权一道被称为三大基本人权,是人权大厦的基石。财产权又构成生命权、自由权发挥作用的物质基础和条件,是生命权、自由权自然延伸的结果。没有财产权作为基础的生命权和自由权是不现实的,财产权越安全,生命权就越有保障,自由权就更为真实和牢靠。
【关键词】私有财产权;人权;生命权;自由权
【全文】
一、 引言
人权是人之为人应享有的权利,是人基于其本性以及人格与尊严而应当享有的权利。人权一词的产生,与天赋人权的观念与理论密不可分,它经过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的思想而得到广泛传播,并在早期的资本主义
宪法中得到了体现。18世纪著名的政治思想家潘恩认为,人权是天赋的,所有的人生来都是平等的并具有平等的天赋权利[1]。人权主要是一种道德层面的权利,从权利的形态上看,属于一种应然权利。它不考虑各国具体制度和现有的物质条件,仅以人性为根据,是人所应该享有的、与生俱来的、不能被任何外在势力剥夺和侵犯的权利,即人权的理论基础是人性或人的尊严。只要是人,就具有人性和尊严,仅仅基于这种人性和尊严,一个人就应该享有做人的权利,而一旦否认了这些权利,就意味着否认了做人的资格,使其不成其为人。“人权常常被认为是不可剥夺的,这并不是说人们不能否定某人对这些权利的享用,因为每个压迫性政权都使其人民疏离其人权,而是说如果丧失了这些权利,在道德上是不可能的:一个人不可能失去这些权利而过一种称得上是人的生活。”[2]
人权是对专制、特权和歧视的根本否定,它代表了人类的尊严,体现了自由、平等、正义、人道、善良这些美好的人类精神和价值,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人权概念的提出与人权理论的诞生,开拓了“人”的新时代,对于各式各样的人权运动和社会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伴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权已从一种思想理论演变成为众多国家的法治原则;从一种人类共同追崇的道德理想逐渐发展成为法律和政治上的制度保障。2004年,我国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四次
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人权保障与私有财产权保护同时写进
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及“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成为我国宪法文本中两个闪亮的聚光点,是我国宪法与宪政史上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它拉开了从根本大法上保护私有财产权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序幕,为引领公法文化的转型鸣响了制度前奏,并为理论研究和具体的制度创新提出了新的课题,围绕私有财产权和人权保护而引出的一系列意义重大的问题需要我们给出现实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