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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若干程序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若干程序规定


王建胜


【关键词】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无偿发布
【全文】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到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在这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内,各级政府都要转变工作作风,因为政府信息公开意味着政府深宅大院式的幽深神秘色彩将被阳光穿透的透明世界取代。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老百姓足不出院就可以知悉各级政府的各种政府信息,了解各级公务员的工作绩效,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或者书信向县长、市长、省长、部长以至总理、国家主席要求某些信息公开。开明程度已超过战争年代干群心心相连、同仇敌忾的程度。政府是人民公仆,政府没有什么可以隐瞒人民的,公开、公开再公开,咱老百姓十几亿双眼睛汇聚的光束把一切腐败分子熔化成粪土。
  在这一段时间内,各级政府要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年度工作报告。
  政府信息公开的四项基本原则:主动公开、及时公开、无偿发布和保守机密等原则。
  公开的政府信息渠道包括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要求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行政机关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政府信息,无法提供的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公开的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书面形式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书写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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