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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商业银行发的修改看“混业经营”及实例分析

  四、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实例分析
  (一)1995年,建设银行和摩根士丹利合作成立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建行拥有42.5%的控股权。作为一家投资公司,其业务涉及企业重组、证券承销、证券自营、投资咨询等活动。这是我国银行业进入证券业的最早例证。该公司已经为中国电信、北京控股等国内企业在香港上市完成推荐和承销工作,并取得我国内地A股的承销权。
  (二)1997年,中国银行成立中银国际,业务涉及股票承销、证券二级市场业务、兼并收购、企业重组、项目融资、资产管理等。
  (三)平安集团以保险业为主业的金融控股集团的混业经营。2001年12月后,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平安保险的分业方案,原平安保险股份公司更名为平安保险(集团)公司。2003年下半年,平安集团收购了福建亚洲国际银行,且可能更名为平安银行。现在,平安集团已成为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业务为一体的大型金融控股集团。
  (四)中国光大集团由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和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组成,是以经营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为主体的国有特大型企业集团公司,管理着全资、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合资参股的60家左右的企业和项目。它拥有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光大信托三大机构。同时持有申银万国79%的股权,还拥有在香港上市的3家子公司:光大控股、光大国际和香港建设公司。它还和加拿大的保险公司联合组建了合资保险公司。光大集团的业务已渗透到了金融业的各个领域。
  (五)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12月,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这是我国第一家经批准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将对中国中信集团公司的下列金融类子公司行使股东权力。包括:中信实业银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信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以及香港的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投资和管理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所属境内外金融企业的控股公司,按照国家金融监管法律、法规、规章,通过投资和接受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委托,管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资产管理、期货、租赁、基金、信用卡等金融企业,强化风险管理,统一配置和有效利用资源,发挥品牌效应和协同效应,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以实现效益最大化3。
  从金融混业的步伐来看,政策和法律往往滞后于实践。不论理论和政策及法律的步伐有多滞后,金融混业既然从实践的领域放开,就意味着,我们已经选择了混业且被混业的巨轮推动向前。从分业到混业,美国经历了66年的时间,就我国而言,在从分业转向混业的时间和模式上,关键要符合我国的国情。发展金融控股公司是实现我国金融混业的主要形式。实现金融控股公司不同子公司之间的业务合作,为客户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服务,可以增强我国加入WTO后金融机构的竞争力。金融控股公司最主要的特点是“集团混业,经营分业”,它通过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非金融子公司的股权控制和对各子公司进行资本调度,并通过制定各种长期发展规划来实现各子公司间在资金、业务和技术上的合作,从而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获得混业经营的正面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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