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商业银行发的修改看“混业经营”及实例分析
周保;姚启建
【摘要】
商业银行法关于我国金融业不得混业经营的规定进行了修订,“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即为混业经营预留了空间,使我国的金融业从“分业”向“混业”的转变在法律制度上已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本文对我国金融的“分业”和“混业”进行了检视,探讨了我国加入WTO后金融业的混业发展问题。文章述及了几种国际上较为典型混业模式。对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实例进行了剖析,提出我国实行金融控股公司“集团混业,经营分业”的较为适宜的混业模式。
【关键词】
商业银行法;混业经营;实例分析
【全文】
一、
商业银行法关于混业经营的修改
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
商业银行法),该法于2004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
商业银行法修正案对原来商业银行不得混业经营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
商业银行法原来的第
43条:“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本法实施前,商业银行已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实施办法”。修改为现在的第43条:“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修改,成为
商业银行法修改内容的一大亮点。法律对商业银行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业务、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等问题,既进行了严格限制,同时也留下了适当的发展空间。这就意味着商业银行在符合国家法律的基础上,可以通过金融控股公司或其他形式来经营信托投资、证券等业务。“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10个字,对我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给予了发展的空间,使“混业经营”在特定条件下也有了法律根据,使我国的金融业从“分业”向“混业”的转变在法律制度上已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