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业务的客户被称为“金牛客户”, 银行以保理业务作为向高端客户营销的切入点,能够实现银企双赢的局面。截止到2002年11月末,光大银行全行的保理业务出单量为53.93亿元人民币,比2001年同期增长了246.8%,中国银行2002年国内保理的业务量也已经达到60亿元。保理业务已经成为了银行利润新的增长点。
但是,相对于国外保理业务蓬勃发展的态势,国内的保理业务却发展缓慢,规模及总量均远小于经济发达国家。固然,诸如经验不足、人才缺乏、接受能力等原因是阻碍国内保理业务加速发展的重要因素,但更重要的一个原因是,我国缺少一个适合银行中间业务产品创新及发展的法律环境。
二、银行开展中间业务的法律环境分析
(一)严格的准入制度与不合时宜的监管政策阻碍了银行自主创新的能力与步伐
目前国内最早及唯一直接有关银行中间业务的规定,是2001年6月21日央行发布实施的《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根据该规定,商业银行开办中间业务,必须经过央行的同意(央行根据具体中间业务的风险和复杂程度分别适用审批制和备案制),且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商业银行并没有完全的自主定价权。另外,该规定列明的中间业务较为简单,对于保理业务等已经在国际上盛行的中间业务并无规定。
我国《
商业银行法》确立了严格的“分业经营”的原则,银行不得介入经营证券、保险、信托等其它金融业务。事实是,中间业务大多属于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交叉经营的领域,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领域的拓展因此受到一定限制,特别是许多与资本市场相结合的中间业务品种无法开办,并由此限制了银行与保险、证券业的合作空间,中间业务品种和服务手段的创新也因此受到束缚。
在实践中,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中行政干预色彩较浓,审批制度宽泛,监管政策以“法无明文许可即禁止”的理念为主导,故此银行在开展中间业务时,常常面临因突破现行法律规定限制而被监管部门和有关行政机关处罚的法律风险。
相反,近代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普遍奉行“法无明文禁止即许可”的监管理念,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产品的开发和销售持鼓励态度,关注的焦点主要是规范商业道德风险和防范经营风险(普遍规定了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金融政策总体上讲是一种健全的金融法律制度下的指导与引导,金融当局不是在教商业银行该做什么,而是在投资者与银行之间划定了一道“隔离墙”,即严格信息披露制度下的“信息对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