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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进程中的法学教育与法律人才

  1.忠诚法律
  法律实践人才应当视法律为生命。把法律内化为自己的精神与灵魂。以维护法律为荣,以亵渎法律为耻。忠诚法律的品德应当是法律实践人才最起码,也是最根本的品德。没有这一品德做保证,法律就可能因法律实践人才道德修养的欠缺而被践踏。
  忠诚法律是对法律实践人才的道德要求,已经是千百年来人类的共同认识。古今中外,对于法律实践人才无不以其对法律的忠诚程度作为对其进行道德评价的根本标准。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警察,以至其他执法官员都只有坚决服从法律并严格执行法律的义务,而无有法不依的权利。坚决执行法律是应当的,是他们的本质和本职,而不执行法律却是耻辱的,应当在道德上受到谴责,在法律受到制裁。
  2.维护正义
  法律与正义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在绝大多数场合,不存在法律与正义之间的矛盾问题。维护了法律也就维护了正义。当法律与正义产生冲突,甚至出现对立的时候,首先应当考虑的是我们自己的正义观念是否正确。如果我们确信这种冲突不是由我们的误解所导致的,即确实在法律与正义之间出现了冲突,也应当通过法定途径,使法律的适用得以改善,使法律与正义之间得到最大限度的协调。既不能机械地执行法律而损害正义,也不能因正义而无视法律的客观存在。在法律与正义之间能否寻求到一个最佳的结合点,往往是对法律实践人才素质与能力的检验。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在这里依法作出的妥协,仅仅是为了正义,而不是为了假正义之名的不正义;这种妥协也是有限度的,不是无限的;这种妥协得在法律的范围之内,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而不是任意的胡作非为。
  3.刚直不阿
  面对权势、面对邪恶的无所畏惧,是忠诚法律与维护正义的要求。如果法律实践人才没有威武不能屈的品德,就难以面对权势,面对邪恶,一往无前。法律是威严的,正义是神圣的。法律实践人才就应当是法律的卫士、正义的保护神。
  刚直不阿不是不讲策略。刚直不阿是依法的刚直不阿,是有策略的刚直不阿。在无可奈何的时候,我们应当有勇于牺牲的勇气和精神。人民把执行法律的使命赋予了我们,我们就只能义无返顾。维护法律是首要的,自我保护是重要的。在紧要关头,牺牲自我、舍身求法是值得的。只要有一批刚直不阿的执法勇士,法律才有保障,法制和法治才可能巍然屹立,不可动摇。
  4.清廉执法
  清廉执法是历代对执法官员的起码道德要求。我国历朝历代所歌颂的清官,其“清”,一是“清醒”,清在明辨是非曲直;二是“清廉”,清在廉洁奉公。无贪,历来是我们衡量官员的重要标准。
  法律事关重大。在刑事诉讼中关乎人的生命与自由;在民事诉讼中关乎当事人的利害得失;在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中,关乎人民的利益、国家与人民之间的关系,以及国家与政府的形象。所以,法律实践人才均应具有清廉执法的美德。这种美德是法律实践人才严格执法、有法必依的保障。在现代市场经济的潮流中,各种利诱杂然纷呈,法律官员要保持廉洁是艰难的,但不是不可以保持。现代市场经济的国家也多,也并不是都腐败不堪。
  为政清廉,一是要有制度保证,二是要有官员自律。所谓制度,包括人事制度、官员制度、晋升制度、考绩制度、工资制度、监察纠举制度等在内。随着我国体制改革的深入,廉政建设一定会有更好的制度保障。官员的自律始终是不可放松的重要方面。再严明的制度下,也可能有贪官。因此强调官员的廉洁自律就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廉洁自律是防止腐败最坚强的主观防线。法律官员是由法律实践人才充任的。廉洁不仅是法律官员的事情,但法律官员的廉政建设在其中具有特别的意义。因为只要法律官员不腐败,执法或司法也不会腐败,任何腐败都不可能长期逍遥法外。任何腐败都可能因法律官员的廉洁而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腐败就会因此而被遏止。否则,法律官员一旦腐败,其他腐败就可能更加肆无忌惮,为所欲为。腐败之风就难以禁止。
  5.精通法律
  精通法律本不应是法律实践人才的道德要求。因为它是法律实践人才之所以是法律实践人才,之所以成为法律官员的先决条件。在我国相当多法律官员不精通法律 的情况下,提出这一道德要求就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是否精通法律,对于法律实践人才或法律官员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执法的水平,关系到相对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够获得应有的法律保障,关系到社会公正能否得以维护与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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