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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进程中的法学教育与法律人才

  法律人才是指具有系统而理性化的法律知识、能从事法律理论工作和法律实践工作的专门人才。对于法律人才,也像其他任何人才一样,可以进行多种种类划分。为了便于对法律人才进行分析,从法律人才在理论或实践上的特长和职业倾向进行分析,可以将其划分为法律理论人才和法律实践人才两类 。
  1.法律理论人才的含义
  法律理论人才是指具有较高法学理论修养,并专门从事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人员。
  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修养,是法律理论人才的基本素质。这里的“较高”具有一定的相对性,以社会中法学普及程度和法学发展水平为参照。在一个较长的时期,法律理论人才至少都应当具有法学教育本科及其以上的学历,并在法律或法学方面具有相当的造诣。
  从事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工作是法律理论人才的职业表征。这里的法学教育是各类专门的法学教育,而不是指偶尔的普法宣传和法律讲座。法学研究方面的法律理论人才是指以法学研究为其职业的科研工作者,而不是从其他学科出发偶尔涉及法律或法学的其他学科的科研工作者。
  2.法律实践人才的含义
  法律实践人才是指从事法律工作的职业工作者。这里的法律工作包括立法、执法工作在内。其中包括公安工作、检察工作、审判工作,以及律师、监察、法律顾问工作等。从事这些职业的法律工作者就是法律实践人才。法律实践人才包括着立法者、执法者,以及法律监督者。
  (二)法律人才与法学教育
  法律人才如同其他人才一样,其培养的途径在逻辑上可以有三条:一是教育成才,二是师传或家传成才,三是自学成才。
  实际上,师传或家传成才,以及单纯的自学成才,对于法律人才的成长愈来愈不可能。因为法律人才的培养较之其他任何人才的培养,都有其独特的性质,内容庞大而艰深的法学要靠传统的师传或家传,是不可能的。因为对于现代复杂的法律,任何人都不可能全面精通,凭一己之力要完成现代法学教育的教学工作根本就不可能。任何一个老师或家庭都无法全面担负起完整的法学教育任务。自学成才,有两层意义,一是指通过国家高等教育法学自学考试的自学成才,二是指不通过高等教育法学自学考试的自学成才。前一类自学成才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自学成才,因为他需要学习系统而规范的教材,并通过法定的高等教育考试。这类自学成才者实际上是接受了法学教育的。后一类自学成才者,由于未经过规范化的学习并接受国家和社会认同的考试,知识的完整性大可疑义;其自学的结果是否“成才”,缺乏量度标准,实际上很难成才。面对复杂的法学,要绝对靠自学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法学教育是法律人才成长的基本条件和最重要的途径。法学教育的规模制约着法律人才的数量;法学教育的水平制约着法律人才的能力。法学教育的场所是法学院校系,法学教育的主体是法学教育工作者——法学教师,法学教育的对象是未来的法律人才和现实的法律人才。未来法律人才是由法学教育培养的。现实的法律人才,他们已经是法律人才但也同样应当再接受新的法学教育。现代教育学表明,终身教育已经成为了人类发展的普遍现象和客观要求。整天忙于法律实践的法律人才,一旦较长时期离开法学教育就可能将曾经获得的法学知识遗忘。在日常的工作中,他们也难于关注法律和法学的最新发展。因此他们也有一个更新知识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法律人才的法学再教育”不是本身就不知法律或不精通法律而又在法律机构工作的人的法律学习。接受新的法学教育是法律人才保持其法律人才身份的必须。现代法学教育也应改变其只培养未来法律人才的观念。在未来法律人才教育和法律人才再教育两个方面作出应有的努力。
  认识了法学教育与法律人才之间的关系,就应屏弃那种认为法律人才无须法学教育的观念,把法学教育提高到培养法律人才的根本途径,甚至必要途径的高度来认识法学教育。
  (三)法律理论人才与法律实践人才的知识结构
  法律理论人才和法律实践人才都应当具有广博而高深的知识。
  所谓知识的广博是指横的知识范围,一是指法学之外的其他学科知识应当广泛,二是指法学内的知识更应有相当广度。法律理论人才和法律实践人才都应对法学之外的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逻辑学、历史学、文化学、人类学、伦理学、宗教学等,以及一定的自然科学知识有一定的了解。非但在书面知识上有一定的广度,在社会知识上也应当有一定的广度。这是由他们所从事的工作所要求的。在法学范围之内,法律理论人才和法律实践人才都应当熟知常见的法学部门和法律部门,并对各个法学部门和法律部门有普遍的了解与认识。不能知应用法学而疏于理论法学或知理论法学而疏于应用法学,也不能知实体法而疏于程序法或知程序法而疏于实体法。法学是一个整体。在现代,也许很难有精通法学内外,或法学之各科的百科全书式的法律理论人才或法律实践人才,但法律理论人才或法律实践人才尽可能地是通才,应当是不难的。
  所谓知识的高深,是指法律理论人才和法律实践人才相对于整个知识体系而言,对于法学应当是精深的;相对于整个法学而言,对于自己所从事的专业或专门性法学或法律工作,应当是精深的。法律理论人才对于自己所从事的法学理论研究应当是很有造诣的;法律实践人才对于自己所从事的法律实际工作应当是有相当高水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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