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成人的法学专门教育
我国成人法学教育主要由政法管理干部的法学教育、函授法学教育、电视法学教育、成人高等教育法学自学考试构成。
政法干部管理教育机构,是由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的,旨在对在职司法干部进行专业培训的教育机构。由于这种教育任务的逐步减轻,他们中有一部分开始了大专层次的法学学历教育。但在职干部的培训,还是他们的主要任务。这类成人政法院校到1997年时有27所。
函授法学教育机构,是由有关政法院校的函授机构或成人教育机构开办的。旨在对在职政法干部进行专业培训,并授予学历。近年来,由于在职干部培训工作的减少,他们也开始了通过成人高考向社会普遍招生。
电大法学教育机构。电大教育机构中有法律专业的设置。电大主要通过成人高考的途径录取学生,进行专业教育。法律专业是其中最早设置的专业之一。
高等教育法学自学考试。在所有法学成人教育中惟有法学自学考试具有最高的国际声誉,我国政府承认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学历与文凭,当然也承认高等教育法学自学考试的学历与文凭。
2.中国法学教育的走向
中国法学教育是在匆忙中恢复的,在恢复时来不及仔细的思考和深入的研究。在发展中就必然有一个反思、改革与再发展的过程。
1、普通法学教育将在更大的意义上成为中国法学教育的主流。中国法学教育在目前在表面上是以普通法学教育作为主流的,但如果认真考察一下我国法学教育中干部培训教育、函授教育、中专教育、自考教育,以及司法机构自己办法学学历教育的情况,就会发现,普通高校的法学教育只是法学教育的一个部分而已。随着改革和法制的发展,普通高校的法学教育将成为法学教育的主流。
2、高层次法学教育应有较大发展。 法学教育与其他教育相比较,有其特殊的性质。它需要更多的知识基础,所以许多国家都要求法科学生具有较高的知识基础,作为其进行法学学习的前提。其学习的时间往往可能比其他专业的学生要求更长。我国目前的法科本科教育尚可,而法科的职业中学、中专、大专显然不能适应法律理论人才和法律实践人才的知识需要。发展本科及其以上学历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法学教育是我们面临的重要任务。其中尤其应以法学和法律硕士学位研究生为发展的中心与重点。
3、多层次法学教育的状况将长期存在。这是因为,我国国家机关甚至司法机构的工作人员,有许多还是没有经过专业法学教育的。执法官员的来源还远不是高等法学院校系的专门培养和社会普遍的法学知识考试。通过其他途径补充的执法官员,必然需要多途径的法学教育。这也是因为,许多公民,尽管他们没有从事法律工作,但他们愿意通过一定的途径学习法律知识来充实自己,或希望通过多种法学教育途径达成其从事法律工作的愿望。这些都是多层次法学教育存在的社会根据。多层次法学教育的存在,在总体上是有益的,它对于整个社会的法制化和法治化都具有不容忽视的重要意义。
4、司法机构办法学学历教育的情况也还会在一定时期继续。司法机构进行法学教育应当是长期的工作,但这是一种提高性的工作,不应当具有学历教育的性质。司法机构办法学学历教育的弊端和危害是十分明显的。但是在当前,许多司法官员都未受到过正规法学教育,司法机构又无法为其提供充分的法学学历教育机会的情况下,司法机构的法学教育就还有存在的必要。随着整个教育体制改革,尤其是法学教育体制改革的发展,司法机构办法学学历教育的情况应当有所改观。
5、法学教育有一个竞争与发展的淘汰过程。在长期忽视法律和法学教育的历史条件下,中国法律人才极其匮乏,市场对法律人才的需求缺口很大,加速培养法律人才就成为法学教育的重要任务。在这种情况下,一些本不具备举办正规法学教育的高校也竞相开办法学教育。法学教育中的滥竽充数现象相当普遍。这种现象要在短期内得以改变,是不可能的。只有经过历史性的竞争与发展,使一些不具备举办法学教育条件的教育机构放弃法学教育,扬“其他教育”之长避“法学教育”之短,法学教育的质量方可得到普遍提高。
在改革的大潮中,法学教育将会得到改革和发展,这是历史的必然。未来的中国法学教育必将更加科学而规范。
三、法律人才
(一)法律人才的含义
任何法律都是由人制定或认可的,任何法律都是由人贯彻实施的。“徒法不足以自行”的含义非常广泛,其中也包含着,法不能离开人,法必须依赖人的意思。这里的“人”当然是对法律有所了解、认识,甚至有非常精深的了解和认识的人。这些人就是其所处时代的法律人才。没有法律人才,无所谓法或法律,更无所谓法治或法治国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