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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进程中的法学教育与法律人才

  我国法律队伍的法律素质,一直令人忧虑。据有关部门统计,在1997年,全国法律队伍中大学本科层次的仅占25%,研究生仅占1.5%;全国法院系统25万名干部中,本科层次占5.6%,研究生仅占0.25%;检察系统18万名干部中,本科层次占4%,研究生占0.15%,在整个公安队伍中,大专以上学历的仅占28%。
  1.培养立法工作者
  立法工作者在广义上包括两重意义上的立法工作人员。一是指从事法律的起草等技术性工作的专门人员。他们可以是纯粹的立法专家,而不必的立法机构的组成人员。二是指依法从事法律的制定、修改或废止的国家立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他们是代表机构成员,在其他国家称为议员,在我国称为人民代表。这两种意义上的立法工作者,都应当懂得必要的法律知识,包括立法技术等。尤其是从事法律起草等技术性工作的专门人员应由法律专家构成,而代表机构的成员中也应有一定的法律专家,即使不全是法律专家,但每一个成员都应当具有必要的法律知识。
  世界在不断发展变化,法律要适应变化的形势,应不断发展与更新,立法工作也应不断适时因应。对于一个国家和社会来说,法律的立改废,始终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由于立法对一个国家或社会的深刻而重大影响,由于立法本身是一个复杂的技术工作,因而由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人来进行,甚至必须有职业的法律专家介入并担负重要责任。职业法律专家只能来自法学教育。其实不仅是法律专家,就是一般立法工作者的培养,也必须由法学教育来承担。当然立法工作者与法学教师、法学研究人员往往可能是交叉与重叠的,但在职业或专门化方面上还是有所区别的。法学教育应把培养立法工作者作为自己的重要的任务。
  2.培养法律适用官员
  法律适用是指国家特定机关或组织将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运用于具体的人或事件的专门的活动。这些机关也就是相应的法律适用机关,其中代表该机关进行法律适用活动的工作人员,我们称之为法律适用官员。法律适用官员中有法官、检察官、警察,还有监察官员、海关官员、税务官员和其他行政官员等。
  培养法律适用官员,是法学教育最经常、最主要的任务。如果说法学教师、法学研究人员和立法工作者的社会需求都较少的话,那么法律适用官员的社会需要却十分普遍和数量庞大。我国目前需要大量的法律适用官员。
  3.培养法律服务人才
  法律服务人才是指具有法律专门知识,并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工作者。包括仲裁员、律师、公证员等。
  我国仲裁机构不是国家机关。它是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自主选择,而对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进行裁决的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它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由其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商会统一组建。仲裁机构的仲裁员是社会法律服务工作者。我国仲裁机构在目前的国家机关或准国家机关性质,在仲裁机构的进一步发展中将会得到克服。其社会法律服务机构性质将会日益得以更充分的体现。
  律师是专门为社会提供法律帮助的职业法律服务人员。他们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为社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处理法律事务,提供诉讼和非诉讼的法律服务。律师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初期,依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性质,随着律师事业的发展,我国律师日益具有了社会法律服务者的性质,并已经开始并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这种转变。
  公证员是在我国公证机构对一定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予以证明,而提供公证法律服务的专门人员。我国公证员在目前还具有一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随着我国公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公证机构将愈来愈具有社会法律服务机构的特点,公证员也将逐步向社会法律服务人员转化,而不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性质。
  培养社会法律服务人才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需要。法治国家的关键在于对于权力的法律监督或法律约束。但其得以成功的根本还要依靠全体人民法律意识的提高。社会民众的法律意识的提高有一个过程。即使民众的法律意识水平再高,由于社会分工的制约,每一个公民都完全熟知法律、都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去处理法律事务,甚至都成为法律专家或在法律上“自给自足”,是不可能的。因此,社会就需要专门的法律服务人才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为此,法律服务人才也就有了广阔的服务空间。
  (四)培养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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