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培养法律理论人才
在广义上,法律理论人才包括一切具有较高法律理论修养、能够从事法律理论工作的人。为了更准确地描述法学教育的目的,这里所讲的法律理论人才是从人才职业的专门化角度来定义的。
1.培养法学教师
法学教育除了为国家和社会培养管理者以外,还必须为法学教育本身的发展而培养法学教育者——法学教师。
一个社会,法学教师的学术水平和教学状况如何,直接影响着一个社会法律文化的状况和法律文明的程度,直接影响着一个社会的法制或法治的现状,以及能否或在多大程度上实现法制和法治。法学教师是一个社会法律和法学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基本保障。法学教师是法律知识的传授者,也是法律知识的创造者。历史上许多法学教师既是教育工作者,又是研究工作者。他们教学的过程也是创造的过程。法学教育的发展离不开他们,法学研究的发展也同样离不开他们。应当说,中国法学研究除了一部分是由附设在社会科学研究机构中的法学研究所(室)的科研人员承担的以外,大部分都是由法学教师在教学的同时承担的。
在“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中国法学教育亟待恢复时,一些其他学科的学者进入了法学教育的领域。他们通过自己对法律的学习或接受法学教育,成为了法学教师。他们为法学教育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不能再依赖非法学教育来培养法学教师。法学教师的培养责任理所当然地应当由法学教育自己来承担。在法学教育中为法学教育的持续发展而培养法学教师是法学教育的重要任务。尤其是在我国目前,法学教师大量流失的背景下,加强法学教师的培养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2.培养法学研究人员
法学研究人员与法学教师之间是交叉关系。大量的法学教师都同时也是法学研究人员。法学教育除了培养法学教师这一类法学研究人员之外,还有培养专门研究人员的任务。目前这些研究人员主要存在于我国的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的法学研究所(室)之中。此外,我国一些法律机构、政府机关内也设有类似“法制办”、“法制局”、“法制处”、“法制室”之类的内部研究机构 。他们研究的内容主要是自己所属部门工作中的一些具体法律问题,目的主要是为自己所在机关的工作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
一个社会,并不需要所有学习法律的人都去从事研究法律的职业,都成为法学专家。但一个社会不可缺少法学专家。他们对于法律的精深研究是一个国家和社会法律乃至社会进步的基础与动力,是一国法治的理论保障。没有法学专家的社会,必然是法律停滞的社会,是法律落后于时代的社会。
(三)培养法律实践人才
法律实践人才是指具有法律专门知识,而能够和已经从事立法、执法和社会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其中包括立法工作者、执法工作者和社会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内。
法律实践人才需要接受法学教育。法学教育对于法律实践人才的成长来说,是必不可少的。社会根本就不可能存在那种不接受法学教育的法律实践人才。认为法律实践人才无须法学教育的说法是极其错误的。即使是我国现在开考的法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其通过者也不是没有接受法学教育。他们需要系统的法学教材,需要参加正规的法学教育考试,很多考生也参加了由法学高等院校教师担任教学的自学考试辅导。他们阅读教材、接受辅导、参加规范化的高等法学教育考试,都是其接受法学教育的构成部分。不接受法学教育,就无法成为法律实践人才。
培养法律实践人才是法学教育的最繁重任务。法学教育是由法学教育机构来承担的。古往今来,学校都是培养法律实践人才的场所。尤其是专业化的高等法学教育,必须由专业化的法学教育机构来进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也有其特定的主考院校)。之所以如此,是由法学本身和社会对法学的要求所决定的。法学是一门艰深的学问,人类为此进行了千百年的探索,积累了大量的知识和理论。从事法律学习的人根本就不可能一蹴而就。在全世界的所有国家,法学几乎都被作为需要长时期学习的科学。有许多国家学习法学的学生都被要求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须经过比学习其他社会科学更长的学习时间。法律实践人才是社会需要的。社会需要其明辨是非,解决纷争,化解矛盾,维护正义、制裁罪过。社会的如此需要就决定了他应当由社会的优秀分子来担任,应当由具有高深而专门的法律知识的人来担任。
我国目前法律实践人才的缺口很大。据估计,到2000年,我国法律实践人才的缺口总额达40万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制定的队伍建设规划,1995-2000年间,仅法院、检察院和司法部三家即需补充法律大专以上的人数60多万人。律师的数量也同样严重不足。律师占全国人口总数的比例,每万人中,美国为30人,英国为9.08人,法国为3.1人,瑞典为24人,德国为6.07人,韩国为4.5人,泰国为4.06人,中国仅为0.3人。有的领导估计,中国需要30万律师,而截止1997年尚不足10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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