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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类型侵权行为系列(二)

  第一种,直接侵害胎儿人身。直接侵害胎儿的身体健康这种侵权行为,行为人的行为直接指向胎儿的身体健康。行为人的意图是造成胎儿的健康受损,行为是直接指向胎儿,就是针对胎儿的侵权行为。这种侵权行为较为少见。
  第二种,间接侵害胎儿人身。间接侵害胎儿人身的侵权行为,是行为人的行为侵害了怀孕的母亲的身体健康,作为后果,造成了胎儿的身体健康受损。这种侵权行为是较为常见的,是最常见的侵害胎儿身体健康的侵权行为。例如,美国辛德尔案件,其母亲在怀孕时,服用了乙烯雌酚保胎药,这种药的后果是造成胎儿出生后患乳腺癌。辛德尔就是这种药的受害者。她出生20多年之后发现患有乳腺癌,向法院请求索赔,法院判决生产这种药的所有的工厂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两种行为实施以后的后果是一样的,都是造成了胎儿的身体健康损害,构成侵权责任。
  确定侵害胎儿身体健康的侵权责任的基本规则是:
  第一,胎儿的人格利益受到法律的保护,其在母体中受到身体损害或者健康损害,法律确认其产生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第二,胎儿的这种损害赔偿请求权,在胎儿还没有出生之前,是一种潜在的权利,因为他(她)还没有享有这种权利的权利能力。因此,这种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待其出生后,依法行使。这时,胎儿就不再是胎儿,而是一个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就不再存在任何障碍了。
  第三,由于初生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因而在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时候,应当由其亲权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而不是由母亲行使。
  第四,如果胎儿出生时为死体,无论是侵权行为致死,还是其他原因所致,胎儿都不能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而由受害人即怀孕的母亲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是因为,胎儿是母体的组成部分,伤害胎儿,就是伤害母亲的身体健康,其母亲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五,关于胎儿的身体健康是否受到损害在出生时不能得到确定,能否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问题,则应当在这个结论能够确定之时,即损害状况能够得到确定之时再来决定。例如辛德尔案件,就是辛德尔在其成年之后,发现其患了乳腺癌之后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法院予以支持,保护其人身权利。对此,不能在损害没有确定之时,行使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第六,关于这种案件的损害赔偿诉讼时效问题,原则还是按照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时起计算。胎儿受到伤害的索赔,也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即损害能够确定之时计算。在出生时即可确定损害的,即时起计算,在以后的时间才能确定的,在伤害确定之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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