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侵害身体的侵权行为
侵害身体权的侵权行为,就是故意或者过失触犯他人身体,破坏身体组成部分完整性的侵权行为。
在中国的传统习惯中,对于身体权是不够重视的,在法律上也不够重视。在很多场合,人们对一般的身体触碰并不认为是对身体权的侵害。即使是对身体权造成了一定损害的,一般也不会提起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就是有人提出这种诉讼请求,法院一般也不支持。在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出台的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身体权受到侵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以后,法院也没有典型的案例公之于众。这不是说明中国的自然人不需要保护身体权,反而说明对中国人对身体权的保护意识和措施有必要进一步加强。
侵害他人身体,是对自然人身体组成部分的完整性的侵害,这种完整性的包括形式上完整性的损害和实质上完整性的损害。例如,对身体组成部分完整性的实质性破坏,就是侵害身体权的实质完整,如强制性剪掉他人的毛发、对他人进行强制性的抽血等。对身体权的形式上的侵害,就是对身体的冒犯,如美国侵权行为法中关于“殴打——冒犯性的身体触击”的规定,制裁的就是侵害身体权形式完整的行为。对身体的冒犯就是侵害身体权的侵权行为。例如动手打人耳光,并没有造成伤害,但是打人的行为就足以构成了侵害身体权。
据报道,某酒店负责人为了卫生原因的考虑,强制要求所有的男厨师一律剃光头,凡是不剃光头者,一律下岗。有的厨师为了不被解雇,只好主动剃了光头。两名厨师因不愿剃光头,正在犹豫之中,被负责人雇佣的理发师强制剃了光头。拒绝者下岗,并且没有得到应当的报酬。汪某到一家医院拔掉三颗槽牙。3个月后,感到自己的右脸小了一点,当时就意识到是不是因为拔牙造成的。过了几年发现自己的右脸越来越凹陷下去,经过某大学附属医院神经科鉴定,为神经性损害,是局部麻醉、拔牙所造成的后遗症。
这两个案例所说的都是对身体权侵害的侵权行为。前一个案例的行为人强制给他人剃光头,破坏了身体组织的完整性。后一个案例是医疗行为没有造成具体的伤害,而是造成了身体组织的完整性的损害。
侵害身体权侵权责任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于侵害身体权行为的归责。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
第一,侵害身体权的违法行为。构成侵害身体权的行为,须违反法律。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保护公民身体权的立法,即具有行为违法性的要件。行为的方式,主要以作为的方式构成,不作为也可以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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