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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类型侵权行为系列(二)

  在上述案件中,完全具备了上述五个条件,因此构成侵害债权的侵权责任。
  除了上述典型的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之外,其他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具体表现形式是:
  1.诱使违约。诱使违约是侵害债权的一种具体方式,是一种具体的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在侵权客体、侵权的损害后果、侵权的违法行为以及侵害债权的故意等方面,诱使违约都与侵害债权的基本要求是一样的。其区别在于,诱使违约的行为方式与一般的侵害债权不同,是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作为加害人,以诱惑的方式,使债务人相信侵权人的诱惑,因而不履行债务,进而使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实现,债权受到损害。
  诱使违约分成两种形式:一种诱使违约是加害人的行为构成侵权,债务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这种侵权行为是加害人的故意侵权,而债务人只是由于错误相信加害人的诱惑,自己并没有加害债权人的故意。对此,恶意诱使合同一方当事人(债务人)违约,给对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侵权人(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另一种诱使违约,是债务人明知侵权人的侵权故意,而与加害人共同实施侵害债权行为的,构成侵害债权的共同侵权行为,债务人与第三人即加害人都是共同加害人,应当与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2.阻止债务履行
  阻止债务履行行为也是一种具体的侵害债权行为,其责任的构成和承担与典型的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基本相同,其不同之处在于,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害债权,是以损害他人债权为目的,行为方式是散布虚假信息或者采取非法手段,以此来阻止或妨害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其行为的结果是造成了债权人的债权损害,致使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实现。对此,实施侵权行为的加害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应当注意的是,这种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债务人的行为是被动的,债务不能履行不是因为自己的意志,而是由于侵害债权的加害人的恶意阻止。因而在一般情况下债务人不会成为侵权人。如果债务人明知加害人的侵害债权的故意,而与加害人相配合,实施侵害债权的行为,那就成了前一种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而不是这种侵权行为了。
  3.干扰他人接受赠与
  这种侵权行为在我国较少遇到。美国侵权法将这种行为认定为对优越的经济关系的干扰,是一种具体的侵权行为。在已经成立的赠与合同中,通过非法手段干扰受赠人接受赠与,造成损失,构成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的责任方式,是赔偿受害的债权人的债权损失。债权损失,就是债权没有实现债权人债权的期待利益的损失。首先,这种损失是财产的损失。其次,这种损失都是间接损失,即未来的可得利益的丧失,而不是直接损失。第三,债权损失的范围,应当是债权的所期待的利益,也就是债权订立之初的预期利益,应当以《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的原则为标准,即“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按照这样的标准确定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人承担的侵权责任,就是比较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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