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类型侵权行为系列(二)
杨立新
【全文】
四、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
侵害债权,是英美法系侵权行为法中的一种重要的侵害财产权的侵权行为,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多有尝试,证明对保护债权人的债权是有重要意义的。
债权作为侵权行为的客体,不是来源债的对内效力,因为债的对内效力是指债权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约束。也不是来源于债的对外效力,因为债的对外效力是指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是由于债权的实现受到威胁,债的效力对外扩张,涉及到了债的关系以外的与受害人的财产发生关系的第三人,债权作为侵权客体不是基于这种效力而发生。债权所具有的不可侵性,是债权作为侵权行为客体的法律来源,债权虽然不能对债权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债的不可侵性使债权关系以外的其他所有的人都负有不得侵犯债权的义务。违反了这一对债权的不可侵义务,就构成行为的违法性,造成损害,就构成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个最典型的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一个城市的演出公司组织一个大型演唱会,邀请著名歌唱家及其他20余名歌星参加。为了造势,该公司举行新闻发布会后,在各媒体发布消息,同时公开售票。三天之间,就售出10000余张。这时,某晚报发布没有确切消息来源的著名歌唱家在国外住院不能参加演唱会的消息,随后被退回8000余张票,并且没有人再买演唱会的票。演出公司发布广告澄清事实,仍然无济于事。无奈赠送20000余张票,勉强演出,造成巨大损失。演出公司向法院起诉,法院以侵害债权为案由,确认该晚报社的侵权责任,赔偿演出公司的损失。
这个案件的被告实施的行为,是典型的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这就是,侵权行为法为了保护债权不受侵害,制裁侵害债权的违法行为,确认侵害债权的行为为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法对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求较为严格。构成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必须具备五个条件:第一,必须有合法债权存在;第二,侵害债权的行为必须是第三人实施,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不能成为侵权行为人,只有债务人与第三人串通构成共同侵权的时候,债务人才能够成为共同侵权行为人;第三,第三人必须具有侵害他人债权的故意,即明知他人享有债权,以引诱、胁迫等方式阻止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四,合法债权受到损害不能实现;第五,违法行为与债权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其中最重要的要件,就是侵害债权的故意和债权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作为行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