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扩大赔偿基金的涵盖范围,使其不再局限于交易所参与者的违责事件,而是涵盖所有持牌的中介人及认可金融机构,包括交易所参与者及非交易所参与者、获授权买卖证券的银行、经营证券保证金融资业务的银行及持牌证券保证金融资人,但获保障的活动必须是涉及在香港的交易所买卖的产品。另一方面,新赔偿基金扩大了“违责”的涵义,“违责”不仅包括根据原来的《证券条例》规定所涵盖的违责经纪违责,除包括无偿债能力、破产或清盘、违反信托、亏空、欺诈或犯有不当行为外,还将违责范围延伸至包括违责经纪的关联公司破产、清盘或无偿债能力等情况。
3.赔偿基金的来源不再主要依赖于被赔偿基金所涵盖的中介入交付的供款,而是根据“用者自付”的原则,主要由向在交易所完成的交易征收交易费来获得资金来源(证券交易买卖双方各缴付成交金额0.002%的征费;期货合约每方的征费为0.5港元,小型期货合约每方的征费为0.1港元)。另外,赔偿基金的经费还部分来自从两个原有的赔偿基金(即联交所赔偿基金和商品交易所赔偿基金)转移的剩余资产,以及赔偿基金的投资收入。《证券及期货条例》还为赔偿基金提供了其他的后备资金来源:允许证监会在获得财政司长同意下,可为赔偿基金的目的而借入款项,以应付突发的灾难性事件导致的巨额索偿。
4.与投资者赔偿有关的法律条例更趋灵活。以前的投资赔偿基金的有关安排载于主体法《证券条例》及《期货条例》内,有关法令冗长而复杂,并且缺乏灵活性,很难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新的投资赔偿基金运作的基本法律架构载于主体法例《证券及期货条例》内,投资者赔偿基金的申索、征费、赔偿限额及投资者赔偿公司的职能等运作细节则通过4个附属法例进行规范,增强了监管机构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5.赔偿限额由每名违责的联交所交易商800万港元(每名违责的期交所交易商200万港元),改为以每名投资者为基础计算最高赔偿限额,每名投资者的赔偿上限为15万港元,明确了在经纪违责时投资者可获得的最高赔偿额。新赔偿基金还明确规定是为散户投资者提供保障,机构投资者没有索偿资格。
除了加强审慎监管和设立新的投资者赔偿基金安排增强对投资者的保障外,证监会还加强了对投资者的教育,投资者对证券投资所涉及风险的认识普遍有所提高,降低了投资者赔偿基金的运营风险。自投资者赔偿公司成立以来,并没有发生大型违责申索事项。截至2004年5月31日,在该公司共接获的四项个别申索中,一宗已被否决,另外三宗申索仍在处理及调查中,申索人索偿涉及的损失金额总共约为港币230万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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