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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与相邻关系

  反之,如果有碍于所有权的行使,对方当事人是可以予以排除的。[5]问题的重点在于对有碍于所有权行使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或者说对方当事人对一方当事人权利扩张的容忍限度在什么地方?
  (一)判断标准。《德国民法典》第906条(不可量物的侵害)中规定颇具参考价值。[6]对相邻关系的容忍有两条判断标准:
  1. 无实质性妨害。对于无实质性妨害,相邻方有容忍的义务。无实质性妨害是指扩张权利的一方对对方行使权利不构成影响,即不影响对方对不动产在法律上的处分和不破坏事实上的处分。判断某种妨害是否具备实质性,要从一个理性的正常人的理解出发进行利益衡量,并以生活习惯以及被妨害的不动产的用途来评价妨害的程度和持续时间,此外还要考虑到基本权利所体现的价值和大众利益。[7]美国法律对实质妨害的认定也是采取类似的标准——不合理的判断标准是:不是根据特别精致、不寻常或者奢侈的生活习惯判断,而是根据普通人的简单品位和自然的概念。[8]
  2. 实质性妨害。与无实质性妨害相反的就构成实质性妨害,相邻方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实质性损失,那么就是逾越了相邻权的界线,超过了对方容忍的限度,应该承担侵权责任。但在同时具备以下两种情形时,仍认为不是对相邻权的违反,对方仍要容忍。(1)当地通行做法,指权利人对不动产的利用在当地是一种约定俗成的做法,并不是有人一时的权利滥用。(2)妨碍是无可替代的,指为保证不动产的利用,扩张行使权利一方只有这一种办法,非此不足以利用自己的不动产,再无其他在经济上合理有效的方法。如果可以采取经济上可行的措施来阻止某种影响,那么,即使这种实质性的影响具备当地通行性,也不能容忍。[9]
  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相邻方的行为仍是合法的,这是从社会效用与公众利益的角度对相邻双方权利义务的重新分配,虽然对一方造成了损失,但这种损失比如果阻碍对方行为所产生的损失要小,或者是采取另外的方式会造成更大的经济成本,所以仍认定行为不违法。因此,相邻关系是在权衡双方的实际情况下做出的制度安排,也是物与物接壤、人与人互动为达和谐所必须的。
  (二)实质性妨害下的损害赔偿。为不致产生权利失衡,实质性妨害下受损失一方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补偿。“那些实质性的、当地通行的、无法采取经济上可行的措施予以消除的影响必须被容忍。不过,如果这种可以容忍的影响令人无法承受地妨害了受害的不动产所有权人按照当地习惯使用其不动产,或者导致其收入减少,那么,他有权要求适当的金钱补偿。”[10]对于这种损害赔偿应注意以下两点: (1)这种损害赔偿是在相邻一方负有容忍义务的情况下产生的,对方的行为必须满足上述的两个条件; (2)对于相邻一方的损失,只能以损害赔偿、恢复原状方式予以救济,不能要求对方停止损害、排除妨害。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对采石厂爆破产生的碎石偶然砸坏相邻一方的不动产一案,认为邻人可以要求采石厂赔偿其损害,但不能要求采石厂停工,而且对采石厂的工作仍有容忍的义务,这是一种“以赔偿为前提的、对无法避免的影响的容忍义务”。[11] 日本与法国对于排除妨害也是持慎重的态度,一般不予支持。[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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