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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审判机关的监督

谈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审判机关的监督


田永东


【全文】
  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审判机关的监督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题中之意,我国司法机关的独立是建立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基础之上的,是在民主集中制指导下的独立,司法独立并不具有终极价值,它的作用是保证司法机关依法公正裁判,防止造成对公正的扭曲。而人大监督恰恰是为了保证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可以说二者目的是一致的。因此说,人大监督有时恰恰是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的保障,从而使司法机关在法律的天平上保持平衡。
  人大对审判机关监督的范围
  一般将人大监督权的内容分为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工作监督主要是针对监督对象制定或执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主要是一种合理性监督。法律监督是针对监督对象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主要是一种合法性监督。当然,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和重合,而且随着法制的健全,法律监督的比重也会越来越大。这是由司法工作的特点所决定的。因为,就司法机关来说,其主要工作是司法,是依法办案,而不是制定和执行政策。人大对审判工作法律监督可分为执法监督和个案监督,二者是密不可分的。所谓执法监督即是在宏观上进行监督,对审判工作在整体上是否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即是否做到了司法公正,进行监督。所谓个案监督则是对审判机关个别案件的裁判是否公正执法进行监督。人大对个案的监督原则上应以事后监督和程序监督为主。
  人大对审判机关监督的方式
  在监督方式问题上,除了上述在个案监督中应坚持事后监督原则外,在总体上,人大应当坚持集体行使监督权的原则。人大对审判机关监督的具体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不拘一格。(一)审议法院工作报告。每年一度的人大会议,法院都要向人大做工作报告。在人代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也可以听取和审议法院的工作报告。(二)审查文件。人民法院的有关文件及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重要资料要及时报送人大常委会审查。(三)人事监督。我国宪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同级人大选举产生,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通过人事任免,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加强对审判人员操守和职业道德等的监督,有效推动司法人员素质的提高,从而提高司法水平。(四)听取专项汇报。人大常委会可以就某个具体事项或某个重要的案件听取法院的专门汇报,必要时可以调阅案卷和提出建议。(五)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对重大违宪违法行为或案件,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特别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做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六)询问和质询。人大代表及委员可以在会议期间,按照法律程序就审判工作中的问题提出询问和质询。(七)受理群众的控告和申述。人大常委会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控告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材料,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八)组织人民代表评议法院工作。评议时,要将听取法院领导述职与听取群众意见相结合,尤其是注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对于审判工作中的成绩和好的经验,要予以肯定;对于发现的问题,要敢于提出批评意见,并要求审判机关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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