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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措施实现货币价值最大化——从佛山经验看政府采购质管体系应用

  为保证了客观公正的采购商品,采购中心对于涉及到法律事务和重大采购项目邀请公职律师参与审查把关。
  比如,从业人员在采购事务中,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须向律师咨询意见或寻求帮助;在一些采购项目中,对涉及的有关法律规定,由律师准备相关的法律文件;采购过程中所制定的各种采购文件、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方案及商务部分、需要提供给供应商的种种格式文件、适用或援引的法规等,事先都要经过律师审查,由律师提出合适的意见或建议等。
  特别是在一些特殊项目的采购活动中,他们让公职律师见证整个谈判活动。如为了获得物有所值的货物和服务,或者采购人有特殊需要且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在获得财政部门行政许可的情况下,采购中心需要与5至12个供应商进行谈判,此时,他们让律师提前介入采购活动,见证整个谈判活动,保证了供应商的公平竞争。正是由于公职律师的作用,几年来,该中心一直保持着零投诉的记录。
  在英、美等国家的政府采购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中,政府采购的专业律师积极地活跃在政府采购各个领域,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政府采购经过这么多年的实践,不论是在立法还是执法德理论与实践上,专业律师的参与,对于保证政府采购的质量至关重要。
  ■申请回避制书面承诺报告制管控个人利益
  WTO政府采购委员会新版的《政府采购协定》,还用了大量的篇幅规定了公开招标、公平竞争、程序透明、信息披露等竞争机制。如在其第5条第4段指出:采购实体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限制性招标这些采购方法进行政府采购时,应该依照协定要求,保证采购程序透明和公平。
  相比较,我国《政府采购法》虽然建立了回避制度,但对于利益冲突的具体情形没有详细规定。针对以上现象,佛山政府采购中心却制定了相当完备的行为规范。例如,他们规定,采购人的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采购中心项目业务承办人、项目负责人、项目小组组长、分管主任在每一具体的采购项目开始之前,都要作出书面承诺,自愿遵守采购中心有关防止或处理利益冲突的行为规范,保证个人、亲朋与采购项目不存在着任何个人利益关系,如果在采购过程中发现有利益冲突,或者可能有利益冲突情形,要报告并主动申请回避。
  此外,采购中心还规定,所有参与制订招标文件(包括招标的技术方案)、评审文件的人员,必须在开始评审时或发觉可能有利益冲突时,立即报告与招标项目是否有实际、潜在或表面的利益冲突;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必须在每份投标文件、专家评审报告中表明专家是否与招标项目有利益关系,以及采取了什么补救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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