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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氏评析《宜昌市妇幼保健院不服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左氏评析《宜昌市妇幼保健院不服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左明


【关键词】案例评析
【全文】
  这是一则“杀一儆百”的案例。也是一则“政策导向”的案例。
  一、问题:保健院在采购药品的同时收受钱物,是何性质?
  保健院买进药品,理应花钱才对,怎么反倒收钱了呢?当然,收到的钱与支付的钱相比是“微不足道”的。药品经销企业在卖药的同时给保健院钱,是何居心?
  好有一比:商场在推销商品的同时返还给顾客一定数额的购物券,是何居心?无他,唯利是图尔。并非消费者是上帝,而实在是商家明白了:“欲取先予、边予边取”的道理,没有什么太深奥、太费解的原因在其中。钓鱼还要舍饵呢,不要说经营之道了。
  如何评价这种做法?如果仅仅是卖家通过给予买家“小意思”、“小甜头”而达到促成合法交易的目的的话,无可厚非。这仅仅是折扣(直接的价格减让)的变相表现,与折扣有异曲同工之妙。但收受现金(在本案中仅指返还现金,给予空调除外)则于理不合。与其返还,还不如少收,为什么“吃了又吐”——多此一举呢?明显不合情理。其中必有隐情。
  结合本案来看,先支后收(数额同为查证的收受款)必有——利益在其中。1、虚高购入价——造成双高。一是高成本:账面上的买入价较高,即购药成本较高。对于国有全额拨款的医院而言,高成本可能带来财政的高投入,即能产生“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的效应。私有医院增大成本则可达到避税的目的。二是高收入:其必然的后果是卖出价在顺加相同的利润率的情况下,总额也会较高,即总收入额较高。收入多的好处就不必细数了吧。2、虚增其他收入。可用于随意支配。
  这种颇具“创意”的玩儿法,显然不是标准的折扣。折扣就是交易优惠,而在交易之外不能再得到其他利益。而保健院的做法则另有“猫腻儿”。单纯的看买卖药品的交易,表面上没有优惠,而是通过其他收入的方式达到与折扣交易同样的效果,最为重要的是还可比折扣交易额外获得:超额的售药款和可能的增量财政拨款。这可真是一箭双雕、一步“高棋”呀。而且所有的交易行为均计入账目,并不隐瞒。除了达到折扣的同样效果之外,还可从消费者和自己的“东家”(即国家)那里获取额外利益。在这样的交易中,保健院倒是挺合适的,药品经销企业也毫发无损(经济上与折扣卖药一样,不亏不赚,还讨了保健院的好,也算没白忙),但是患者(即消费者)则成了无辜——受害人(根本原因:医院的垄断地位使然)。这样的行为,涉及药品的价格机制和医院的财政体制等问题,国家应该出面干预,应该通过相应的法律加以规范。但这与商业贿赂——毫不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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