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司法公正与检察官素质
胡贤生
【全文】
党的十五大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近年来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和调整,大量的法律法规的出台颁布,标志着我国已步入了依法治国的快车道。但如何使法律得到正确实施,除了依法行政外,司法是极其重要的法治手段,而具有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官,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这一环节的执法活动最终保护了人民、惩罚了犯罪,维护了社会正义和秩序。这一环节的执法活动如要实现最大限度的公正,就必然要求其实施主体——检察官有很高的素质,甚至检察官必须是整个社会的最精英人物,否则难以保障司法的公正性及整个社会利益平衡。检察官必须是一个专门化的特殊的法律职业群体,而不是一个普通的公务员,对的检察官素质要求要比对公务员的要求还要高,未经过长期的法律学习和实践,就是再高级的公务员也是不能胜任做检察官的。目前,不论官方正式评论还是学界的主流观念,都认为中国检察官的整体素质不高。的确,我国目前检察官的素质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确有较大差距,但脱离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和生产力水平来评价我国的检察官素质不高也是不客观的。即便有诸多客观原因造成我国的检察官素质不高,但我们不能以此为借口而不对我们的素质检察官进行反思和评判。为此,本人谈一点肤浅看法:
一:基本的内涵。
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一般而言,检察官办理案件,有明文规定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可资遵循,只要“按图索骥”,依法办理即可。其实不然,检察官本人的素质如何,对是非的评断,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关系极大。检察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案件的质量和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或曰公正司法,其基本内涵就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广义的司法包括法官、检察官和警察等司法人员的司法活动,在这里,司法指狭义的司法,即仅指检察官和检察院的执法活动。公正的含义包括公平、平等、正当、正义、不偏不倚等,本文讲的司法公正是即是指狭义的司法公正,即检察官和检察院的执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众对法制的企望,是执法活动内在的价值追求,是司法机关追求的最高目标,同时,也是依法治国对司法机关提出的必然要求。如果通过法律程序,结果却不是公正的,那法律在人们心中就会一文不值,老百姓有冤屈就没有了说理的地方,这无异于没有法律时的弱肉强食,公众就会丧失对法制的信心,依法治国失去最广泛的社会基础。这样,法治也就无从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