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类型侵权行为系列(一)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就是依照法律规定对他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没有尽到此种义务,因而造成了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权益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本案正是这样的侵权行为。
  确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的基本要求,就是行为人违反必要的安全保护义务。所以,认定这种侵权行为的关键问题,在于确定行为人负有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
  这种必要安全保障义务,就是旅馆、饭店、银行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对他人负有必要注意义务的人,在经营的场地对于顾客的财产和人身安全负有必要的保护义务,或者依照法律应当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义务的来源,一是法律规定,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负有安全保护义务;二是合同义务,即在合同的条文中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三是附随义务,即依照合同的性质或者行为的性质,行为人对相对人所应当承担的附随义务。所谓必要,就是根据经营者或者义务人提供的特殊经营活动的性质和实施的行为时所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如果这种注意义务没有尽到,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就应当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在这个案件中,校委会虽然免费管理游泳池,但是对使用游泳池的人的安全没有尽到保障义务,构成侵权责任。
  (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的类型
  这种类型的侵权行为共分为4种类型:
  1.装备设施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装备设施未经安全保障义务,就是在提供服务的场所,设置的硬件没有达到保障安全的要求,存在其缺陷或者瑕疵,造成了他人的损害。因此,经营者应当对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例如,某商场在通道上安装的玻璃门未设置警示标志,一般人很难发现这是一扇门。顾客通过时撞在门上,造成伤害。对此,商场应当承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2.工作人员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的工作人员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一般称为服务软件上的瑕疵或者缺陷,造成他人的损害,构成侵权责任。例如,饭店服务人员没有擦干净地板,留有污渍。顾客踩在上面滑倒,造成伤害。这种行为构成侵权责任。
  3.防范制止第三人侵害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对于他人负有安全保护义务的经营者,在防范和制止他人侵害方面未尽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也构成侵权责任。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一方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