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自古希腊罗马时代兴起的自然法观念起,到西方资本主义几百年来所倡导和向往的理性、正义、平等、自由、公平的观念,始终是人们价值追求的重要部分,成为人们将理想变成现实的强大的推动因素和惯性力量,更多地启发了人们的主观能动精神。简言之,自然法向来承认人格独立性,承认人追求价值和利益的合理性。
(三) 自然法有很强的社会历史适应性,不断促进法律意识形态和法学的进步
由于自然法拥有独特的抽象性和巨大的弹性,它总能够随着时代的步伐而得到创新,并解决社会面临的实际问题。这使自然法较之其他意识形态,有持久的优越性。我们已说过,自然法的主张曾成为西方社会革命和改革的重要武器。每一次社会变革,自然法观念都会生长起来,而且不断得到新发展。从奴隶社会末期到封建社会,从启蒙思想家到现代自然法的复兴无不如此。任何社会体制下,自然法都具有很大的启发力和号召力。自然法观念作为西方社会普遍意识,深深积淀于西方大众的文化心理结构中,而形成一种强型的情结。近代的古典自然法学说不仅成为西方资产阶级反对中世纪封建专制及神权专制的锐利武器,而且构成西方法治和宪政制度的理论基石。一位学者曾指出:“如果没有自然法体系和自然法先知者的学说,近代
宪法和近代国际法都不会是今天这个样子。在自然法的帮助下,历史教导人类走出中世纪的制度而进入近代的制度,特别是近代国际法,其本身的存在应归功于自然法学说。”[38]可以说,从西方自然法观念发端于古代社会时起,就成为自古希腊柏拉图时代至今一直发展着的政治法律思想。它不仅是西方进行社会、政治、法律等制度设计的基本参照,而且成为社会、政治、法律等的评判标准。
(四) 自然法作为比实证法更高层次的理性法,有利于启示人们探讨实证法背后的东西
单纯的实证法观念的主要弱点在于,它就法律而谈法律,为了法律而谈法律,因此就不免流于肤浅和短视。但自然法观念,从一开始就作为对实证法以外的或背后的东西之思考。古希腊人探讨大自然(包括社会的自然) 对法律的作用。中世纪人探讨宗教对法律的作用。近代启蒙思想家探讨人的理性对法律的作用。在现代,随着价值哲学的发达,法学家们越来越关注正义、道德和人权等对法律的作用。不仅自然法学家是这样,甚至许多法律实证主义和社会学法学家也有这种倾向。例如,新分析法学家哈特对于提倡“最低限度的自然法”之理由的说明;制度法学家麦考密克和魏因伯格,把人类实践理性(道德) 作为追求的“最终目标”,承认法律需要“应然性”及“制度道德”。再如,奥地利的埃利希认为,道德等“活法”比实证法更重要;美国的庞德承认正义和道德对立法和司法都有不可避免的影响;美国法社会学家塞尔兹尼克和诺内特宣布,自然法之所以确实存在,就表现在人类的理性和理想的存在以及价值观念影响的存在。特别重要的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自然法的思维方法的影响下,发现“法律没有自己的历史”,看到了经济关系对法律的决定性作用。
在这里,我们侧重强调以下几点:
第一,自然法研究有利于把握道德和法律的互动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指出,道德是法向着主体的内部发展,体现着“自为的无限性”。自然法从一定程度上说就是道德法。道德使自然法达致自己的目标。尽管实在法也包含了价值追求,但道德价值在自然法和实在法中的存在方式和作用方式却有很大的不同。自然法和实在法同是法的渊源,自然法不仅影响着法,而且构成特定时代的法的精神。从自然法入手,方能正确分析和认识道德和法律的关系。首先,道德和法律的内涵关系。传统观念认为,道德是指向人们的内心,而法律指向的是人们的外在行为的。而自然法告诉我们,法律中包含着道德价值。法律不仅指向人们的外在行为,它也要求人们内心的自觉。如果一种价值只是束缚人的外部行为,而完全不问其内心动机,那么这不能说是一种真正的价值。道德不仅指向人的内心,而且要求人们外部行为的完善。缺少任何一方面,都同样会受到社会的谴责。当代法学家凯尔森认为,法律和道德并不能从根本上完全被区分开。他指出,且不说从心理上违背自己的偏爱和自私自利而按照相反的动机行为的不可能性,一个仅与行为动机有关的道德规范是不完全的,它只有同规定外部行为的那些规范相联才能有好的结果。也就是说,只有动机和外部行为都符合道德规范,才能有道德价值。[39]当然,道德与法律也有明显区 别,比如并非所有受道德谴责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其次,道德和法律都具有权威性,但法律还具有国家强制性,即法律的实现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其权威是一种强制性的权威,没有强制性的法律是不可思议的。道德虽也有权威性(即有关正义的权威、评价的权威、人性的权威等),然而其权威既无须国家制定或认可,也没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实施,只是在长期的社会习惯中逐渐形成的。值得一提的是,由于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包含了一些正义的道德内涵,因而,法律具有权威性并非完全是由于其具有强制性。再次,法律须有道德基础,否则便是专横的恶法。良好的道德有利于法律调整的顺利进行及法律秩序的实现,而且有些道德也是法律所极力追求的价值。反过来,法律又强化和维护着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