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经济原因
古希腊原始国家独特的地理环境使其在公元前两千多年便开始了频繁的海上贸易和海外掠夺,正如黑格尔在《历史哲学》一书中讲过的那样: 大海挟着人类超越了那些思想和行动的有限的圈子。这种超越土地限制、渡过大海的活动是亚细亚洲各国所没有的。[6]公元前七世纪,当流之于小亚细亚的希腊文明回到本土,这时的氏族血缘关系已近彻底瓦解,在较发达的商品经济的推动 下,民主政治得以发展,正义观念兴盛。考察世界古代史可知,雅典文明制度的形成建立在生产力发展水平较高基础上。希腊时代有些东西,竟出现惊人地“现代化”。历史学家修昔底德斯在《伯罗奔尼撒战争史》中指出,由欧洲人带到中国乃至全世界的一套国际关系的惯例——条约、使节、宣战、媾和、战争赔款等鸦片战争前中国人不知道的东西,已盛行于当时的希腊世界。这一套国际间的法权关系,只能产生于航海、商业的民族。古希腊航海业及海外贸易的发达,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恩格斯对古希腊社会的发展评价道:“由于农业和手工业、商业和航海业之间的分工和进一步发展,氏族、胞族和部落的成员的杂居”以及对氏族制度机关的扰乱,才有一系列改革。也正是“日益发达的货币经济,就象腐蚀的酸类一样,渗入农村公社的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传统生活方式。氏族制度同货币经济绝对不能相容”“, 氏族制度走到了尽头”。[7]希腊人使用铁器,始于原始公社末期,雅典时期生产工具达到同期世界各民族的最高水平。希腊的精神文化业绩也相当发达。“雅典卫城”堪称是艺术杰作。生产力的发达,使人的主体精神得以发展。人对自然改造能力更强,自然赐给人们的更多,必然建立人们对自然界的亲近感。
(四) 社会原因
古希腊是城邦社会。城邦既是一种政治制度,又是一种社会结构。在那里,国家概念独立。国是政治法律概念,家则是民事概念。这就意味着国家不是个人,而是大家的。因此,国家(城邦) 的职能就在于维护联合体的利益,公平、平等地对待联合体的每个人。法律是联合体共同利益的最高体现,法律成为人们公认的公平、平等的权威。而且,古希腊的简单商品经济使得血缘关系解体,人们已经以财产划分政治社会关系。因而,人们的社会关系依据的是公平、合理、等价有偿等商品经济运行规则。这一切都不是人为的,而是自然地发生的。
二、西方自然法观念何以历经几千年而不衰
德国法史学家祁克曾指出,“不朽的自然法精神永远不可能被熄灭。如果它被拒绝进入实体法的机体,它就会象一个幽灵飘荡在房间的周围,并威胁要变成一个吸血鬼去吸吮法律机体的血液。”[8]自然法之所以在西方常盛不衰,至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一) 古希腊、罗马以来的民主和法治传统具有连续性
在西方法学理论的发展历史上,民主、法治理论一脉相承并延续至今,这是由于它们一开始就建立在自然法的基础上,后来也以自然法为支撑。民主与法治是人类先进的政治文明,而先进的文明总会被后人所珍视而不会轻易抛弃。西欧民主渊源于希腊尤其是雅典民主共和国。古希腊国家实行主权在民和直接民主制度:“凡享有政治权利的多数公民决议,无论在寡头、贵族或平民政体中,总是最后的裁判具有最高的权威。”[9]“城邦既然是‘轮番为治’的公民团体,城邦当然高于它的每一个个别公民,也高于它的一切统治者,这是城邦的‘民主集中主义’——一种以公民最高主权为基础的民主集体主义,所以,它必须有规章,要按章处理。同时,城邦既然是自给和闭关的,它也必须有各种法律才能保障这种自给和闭关的生活。”[10]城邦轮番为治的民主制度,导致必然实行法治,这种法治作为古希腊罗马文明的重要遗产,成为后来资产阶级法治精神、文化及制度的滥觞。古希腊首次明确而系统地提出法治理论的是亚里士多德,其法治模式成为人们探讨法治问题的一个必要的理论支点。他指出:“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们不能全体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法治应该包含两重 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订得良好的法律。”[11]亚里士多德这一关于法治的阐述,奠定了西方法治、民主的理论基础。这种民主制在伯利克里时代的雅典达到了顶点。
中世纪时虽然自然法打上深深的神学教条主义的印迹,但人、君主、教皇仍要服从法律。阿奎那曾讲道:“如果君王自承受法律的约束,这是一个与统治者的尊严相称的说法;因为甚至我们的权威都以法律的权威为依据。事实上,权力服从法律的支配,乃是政治管理上最重要的事情。”[12]尽管中世纪的基督教教会充当了蒙昧神学的工具,但由于受到神学思想家对“上帝即法律本身,故他珍爱法律”的宣传,以及教会在组织上的独特性,使得教会几乎成了现实法治的试验品,而且教会中也实行选举,代议制的议会也是天主教先搞起来的。这在一定程度上为近代民主制和法治主义发展提供了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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