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人权视野下的农民工劳动权问题初探

  上述调查报告显示:被调查农民工月工资均比较低,每月收入在300元以下的占3.58%,300元—500元的占29.26%,500元—800元的占39.26%,800元以上的占27.90%。2004年,农民工的月平均收入为780元,平均全年节余3000元左右。农民工群体每年带回家的数以千亿计的现金,成为购买农业生产资料和改善生活条件的重要来源。
  3、休息权虚无
  尽管在劳动法上劳动时间等有了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用人单位经常借用“自愿”的幌子延长工作时间侵犯农民工休息权,有时休息权甚至到了形同虚设的地步,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身心健康。依据《调查报告》农民工平均每天和每周工作时间分别比城镇单位就业人员长,其中有11.79%的农民工每天工作时间甚至超过12小时。 2000年5月1l日《羊城晚报》曾以《一月工作500小时,害得打工仔当场累死》为题报道了一名来自河南的外来工在惠州一家工厂因超时加班,累死于工作岗位。另据中国财贸轻纺烟草工会对浙江、江苏、河北等5省纺织产业的调查,农民工日工作时间一般都在12小时,个别家庭式企业甚至长达16小时。农民工月工作时间为306小时,比有关规定超出139小时,加班时间是最高时限36小时的3.86倍。违反法律规定标准的加班对农民工造成身体和精神的极大伤害,甚至造成“过劳死”。
  4、职业安全权保障不力
  对农民工不按国家标准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很多农民工工作环境恶劣,缺乏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致使农民工成为我国工伤和职业病发病的高风险人群。尤其是在农民工集中的建筑、采矿、制造等行业中,此类问题更为突出。2006年1~4月全国煤矿发生伤亡事故1093起,死亡1589人,死伤的主要是农民工。在这4个月期间,全国建筑行业共发生安全生产事故586起,死亡605人。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建筑从业人员中,农民工占80%以上,而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中受伤害的90%也是农民工。另外据统计,在危险化学品生产行业中,我国每年发生职业中毒5万多例,其中化学性中毒1.1万多例,农民工首当其冲成为受害者。另据《调查报告》,调查显示劳动保护不健全,安全隐患依然存在。51.47%的农民工反映其工作岗位有安全防护措施,但不够严密;有13.86%的农民工反映单位(或雇主)未能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
  5、社会保障权缺失
  目前多数城市没有将农民工保障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之中,没有强制的规定和相应的政策,对待农民工参保的间题上明显执行“双重标准”。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和福利权利普遍缺失,主要表现在:一是用工单位不给农民工买社会保险,或是只给少部分农民工投保,或是避重就轻只买一种保险。二是大多数用工单位未按(劳动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且不规范;或是一些从事危险行业(如建筑、采矿等)的用工单位与农民工签订“事故责任自负”的“生死合同”,造成农民工维权困难。《调查报告》显示,七成以上农民工未参加任何保险,其中有73.37%、73.77%、84.65%和67.46%的农民工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