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从实有权利看农民工“劳动权”问题
实有权利是人权主体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实际享有与行使的权利。应有权利通过法律化变成法定权利,有了法律的保护和保障。一般讲来人权主体能够享有应有权利、法定权利。但是在实际的社会发展过程中,人权主体不能完全享有应有权利和法定权利,甚至其享有的应有权利和法定权利还有可能被剥夺或丧失.这便是违背人权。
虽然
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在法定权利上给予了保障,农民工劳动权利实现的现实情况却令人担忧,在现实生活中,他们几乎成为最弱势的群体。2006年4月国务院研究室发布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称,农民工干着最重、最苦、最脏、最累、最危险的活,穿最廉价的衣服,用最廉价的商品,吃最廉价的食物,住最廉价的房子,却拿着最低的工资。然而,即使如此,他们的权益依然屡屡受到侵犯,他们的工资时常被拖欠、缺乏足够的安全保护、不能享受社会保障。主要表现在:
1、工作权限制
农民工在城市的工作权利受到种种限制,与城市工人相比较工作权利不平等。我国以户口制度为基础形成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人为地将人口分为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许多城市特别是大城市因此制造“就业壁垒”,如广东省对农民工严格实行“六不准”,即在春节后一个月内,省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一律不准招收外省民工;回乡过节的民工返岗时,一律不准带新民工入粤就业;职业介绍和人才交流机构一律不准开展介绍外省民工的活动;不准举办劳务和人才交流集市;外省驻粤劳务办事机构一律不准向广东组织劳务输出;任何组织和个人,特别是新闻单位一律不准刊登和发布招(聘)用外省劳动力的广告或信息。此外,一些城市还出台禁止和限制外来人口尤其是农村外来人口在某些岗位就业的政策,提高农村人口准人门槛,并把它作为调控、限制农民工需求的杠杆。农民工被排斥出城市明文禁止的一些岗位,农民工进城打工遭遇就业歧视,只能进入城市的“次属劳动力市场”,即收人低、工作环境差、待遇低、福利缺失的劳动力市场,从事的多是“脏、险、苦、累、差、重”的工作,许多人面临随时被解雇的命运。
2、报酬权侵害
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屡屡受到用人单位的侵害。主要表现在:一是报酬协商权名存实亡。城市本身的失业人员多,农村的剩余劳力却又大量流人城市,致使城市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供求极不平衡。农民工就业机会少、经济力量弱,报酬由处于绝对优势地位的用工单位定价,一般都低于集体合同的标准、甚至低于国家的最低工资标准,农民工与城市人同工不同酬、多工少酬的现象大量存在。二是报酬请求权屡受侵害.表现在用人单位经常拖欠甚至拒付农民工工资。在2006年10月19日国家统计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的《城市农民工生活质量状况调查报告》(简称“调查报告”)中,被克扣过报酬的占被调查总数的两成,其中经常被克扣的占被克扣过报酬农民工的8.81%,偶尔被克扣的占81.19%。在被克扣过报酬的人中,有59.81%的农民工被克扣的属工资收入,23.36%的农民工被克扣的属其他补助、津贴、奖金等,还有16.83%的农民工被克扣的属加班报酬。同时,被拖欠过报酬的也约占被调查总数的两成,经常被拖欠的占被拖欠过报酬农民工的13.60%,偶尔被拖欠的占86.40%。在被拖欠过报酬的人中,有72.62%的农民工被拖欠报酬属工资收入,13.93%的农民工被拖欠报酬属于其他补助、津贴、奖金等,13.45%的农民工被拖欠报酬属加班报酬。农民工被拖欠报酬时间最短1个月,最长达8年,平均拖欠4个月。被拖欠过半年以下的农民工占被拖欠总人数的9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