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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视野下的农民工劳动权问题初探

  1、工作权。(1)劳动者可以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2)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还可以合法地单方面解除同企业劳动合同。(3)劳动法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4)法律禁止用人单位以扣押劳动者身份证或收取(并不退还)风险抵押金等形式限制劳动者自由择业的权利。(5)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2、报酬权。(1)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2)同工同酬权。(3)劳动者获得最低工资保障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4)劳动者按月及时取得工资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5)劳动者加班加点取得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权利。 (6)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7)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取得经济补偿的权利。
  3、休息权。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亦称休闲权。这是对于劳动者来讲比其它权利更实际、更有益并能使其身心健康和自由发展的一种权利。
  4、职业安全权。(1)劳动法规定禁止“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以维护劳动者的人格尊严。(2)“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3)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社会保障权。(1)劳动者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劳动者在退休、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或者有职业病、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
  从法定权利看农民工“劳动权”问题,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障并不存在所谓的法律盲区或立法空白。但是,现有保障农民工劳动权利的法律法规仍不完善,原因在于:涉及职工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大都在上个世纪90年代或更早以前颁布,主要以国营和集体企业职工为规范对象,农民工基本未在规范之内,甚至还有关于限制农民进城务工的规定。此外,法条宽泛、原则,可操作性不强,配套法规缺位,亦造成了农民工维权的困难。以《劳动法》为例,其规定比较宏观,对涉及保护职工收人所得、社会保险、人身保护方面的规定不够具体,并缺少配套的法律法规,许多规定难以落实,由此增加劳动部门的执法难度,影响执法效率。虽然1994年8月劳动部颁发了《关于实施<劳动法>的意见》中提到:劳动法是劳动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要使其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还必须制定与之配套的《促进就业法》、《劳动合同法》、《工资法》、《安全生产法》、《劳动保护法》、《职业技能开发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处理法》和《劳动监察法》等单项法律法规,形成完善的劳动法律体系。但十年过去了,只出台了《安全生产法》及国务院2004年11月新出台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令人可喜的事,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首次审议了就业促进法草案。我们期待着能给农民工一个相对公平就业环境,完善农民工劳动权的“法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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