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视野下的农民工劳动权问题初探
徐静
【摘要】人权是人类成员即所有的人都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人权的存在形态是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构成的互相关联的体系。“劳动权”,是一种基木的人权,它具有神圣性、不可缺少性、不可取代性和不可转让性。“劳动权”主要由“平等就业权”和“取得报酬权”等权利构成。文章攫取了农民工这个权利主体,从应有、法定与实有三个方面来考察“劳动权”,在我国农民“劳动权”的保障与实现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在当前仍存在不少问题,因此对此进行研究分析具有重大的意义。
【关键词】人权;农民工;农民工劳动权问题
【全文】
人权观念和人权理论的产生、发展,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人权概念的提出可以追溯到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由近代西方哲学家洛克、霍布斯、卢梭等人首先提出的自然权利说,认为人人生就有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任何否认、压制和剥夺人们自然权利的政府.都违背了自然法则的要求,应当被推翻。但真正普遍意义上的人权概念的确认,却是以《联合国宪章》和《国际人权宪章》为代表的一系列国际人权文书的通过。在当今世界,尊重和保护人权成为人类文明进步的核心价值、内容和特性,发展人权成为人类发展和时代进步的进程和潮流。但是在我国,由于长期封建专制的影响以及新中国成立之后“文化大革命”极左思潮的影响,人权观念没有得到弘扬,相反受到抑制。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人权观念得到提倡,“尊重和保障人权”在2004年修宪时明确写进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在中国人权发展史上是划时代的里程碑,对中国人民在新时期里充分实现和享受人权具有深远的意义。
人权是普遍的,是所有的人都享有作为人类成员应有的基木权利;然而人权也是具体的,是具体时代的具体的人所享有的具体的基木权利。如果没有人权的普遍性原则的约定.人的尊严、价值、自由、安全等便得不到保障;如果没有人权的具体性原则的约定.人权便会变成一般意义的或抽象的概念.具体时代的具体的人所享有的具体权利便难以实现。人权的存在形态是由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所构成的互相关联的体系。
基于这种认识来考察人权的具体内容.我们发现农民工的“劳动权”作为一种基木的人权,尽管在改革开放以来有所保障,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农民工日益增多,存在的问题日益严重,愈来愈影响到了农民工的“劳动权”的实现。从人权视野来审视农民工的“劳动权”,认真分析在当前社会里产生的问题有着重要意义。
一、从应有权利看农民工“劳动权”问题
所谓应有权利,是指按照人的本性即基于人性、人格和人道基础上所应当享有的权利。是人与其他动物的根本区别。是法定权利产生的重要依据和前提,是最基础的、人之作为人所拥有的权利底线。人权分为“消极人权”和“积极人权”。“消极人权”要求他人不得干涉权利主体的自由。这种权利主要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民权利主要包括:生命的权利、法律人格的权利等;政治权利主要指参政的权利。“积极人权”要求他人采取积极措施满足权利主体提出的要求,主要包括:劳动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等。从上可以看出,“劳动权”是人之应有的权利,这是因为作为一个人如果要在社会生存,就必须用自己的劳动去维持生存,具有不可缺少性、具有不可取代性、不可转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