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物权法对商业银行的重要影响——物权法的金融学分析
姚启建
【摘要】坚持物权法定原则,以民事基本法的形式明确物的归属,定纷止争,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物权。根据构建和谐金融的要求,
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对银行业务发展和经营管理产生极其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
物权法;商业银行;影响
【全文】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法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权法是民商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市场经济的支撑性法律,是确认和调整财产关系的基础性法律,是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安居乐业的法律,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
坚持物权法定原则,以民事基本法的形式明确物的归属,定纷止争,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物权。根据构建和谐金融的要求,
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对银行业务发展和经营管理产生极其重要的作用。
《
物权法》对于商业银行而言,需要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和把握:
一是《
物权法》的实施对商业银行业务发展起到什么样的保护作用。
二是《
物权法》应引起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关注的问题。
三是在商业银行的具体业务操作过程中应注意什么问题以及如何采取相应的对策。
我们认为,其主要特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个方面:
一、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利于减轻银行负担
《
物权法》第
10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此规定将有利于解决目前不动产登记多头负责、复杂繁琐的现状,减轻抵押人和银行的负担,为抵押贷款业务的发展提供便利。特别是防范了不同部门分别登记等可能导致的登记效力冲突等问题。
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看,不动产的登记主要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相关不动产管理部门负责。涉及的部门有:(1)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抵押登记等(2)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城市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合法、抵押登记等;(3)农业主权部门,负责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或登记等;(4)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森林、林业、林木、林地等所有权、使用权的确认或登记等工作。(5)海洋行政主权部门,负责海域的使用。确认等;(6)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的审批登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