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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法治社会(四)

  (二)母亲和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顾和协助。一切儿童,无论婚生或非婚生,都应享受同样的社会保护。
  第三十二条
  (一)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技术和职业教育应普遍设立。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平等开放。
  (二)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教育应促进各国、各种族或各宗教集团间的了解、容忍和友谊,并应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
  (三)父母对其子女所应受的教育的种类,有优先选择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一)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
  (二)人人对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美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人人有权要求一种社会的和国际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本宣言所载的权利和自由能获得充分实现。
  第三十五条
  (一)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因为只有在社会中他的个性才可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发展。
  (二)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旁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
  (三) 这些权利和自由的行使,无论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第三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宣言的任何条文,不得解释为默许任何国家、集团或个人有权进行任何旨在破坏本宣言所载的任何权利和自由的活动或行为。
  第三十七条 
  鉴于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
  鉴于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蔑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而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予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
  鉴于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
  鉴于有必要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发展,
  鉴于联合国各主权国家或地区的人民已在联合国宪章中重申他们对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的信念,并决心促成较大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改善,
  鉴于各会员国业已誓愿同联合国合作以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
  鉴于对这些权利和自由的普遍了解对于这个誓愿的充分实现具有很大的重要性,
  鉴于国际社会的世界公民的同等权利保护的必要性,
  因此,国际立法机关发布这一法治社会的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以期每一个人和一切合法社会机构经常铭念本宣言,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家的和国际社会的渐进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的人民及在其管辖下领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
  第三十八条
  本《宣言》由国际司法机关最高法官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宣言》自国际立法机关公布之日实施。
  第十七章 实践国际法原理
  由于国际关系的存在,产生了客观国际法,这无疑为法治社会实践奠定了丰富、坚实的法律制度基础。本文在对历史客观国际法基本理论作了概要回顾之后,着重叙述了黑格尔的主观国际法原理,然后主要阐释了统一国际权力机关设立的必要性、理论根据和制度设计,旨在探索新型实践国际法基本原理机制。
  第一节 历史客观国际法基础理论简述 
  这里首先简要回顾历史上关于国际法的最基本理论,以便进一步阐明国际法基本理论的发展途径。作者将历史国际法称为客观国际法。
  一 国际法的概念 
  (一) 国际法,亦称国际公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一般认为,国际法主要是国家在其相互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章制度的总体。【1】
  (二 )国际法的主要特征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2、国际法是国家以协议的方式来制定的。
  3、国际法采取与国内法不同的强制实施方式。【2】
  (三)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这里简述相关的三大主要学派观点。
  1、自然法学派
  17世纪德国的普芬道夫认为,自然法是国际法的基础,国际法是自然法的组成部分。国际法之所以对国家有拘束力,是因为国际法是以自然法为依据。19世纪的新自然法学派其一的社会连带法学派认为,一切法律才根据在于社会连带关系。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各民族的法律良知”;另其一的规范法学派认为,一切法律规则不论是国内法规则还是国际法规则,都属于同一法律体系。其中,整个法律体系的最上级是国际法规范,它的效力来源于一个“最高规范”或称“原始规范”。“最高规范”或“原始规范”本身既是法律规范,又是伦理原则。【3】
  2、实在法学派
  19世纪的实在法学派认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不是抽象的“人类理性”,而是现实国家的同意或共同意志。国家的同意通过他们之间签订的条约和国家颁发的文件中表现出来。【4】
  3、格老秀斯学派
  这个学派也称“折中法学派”,他们认为,自然法是国际法的基础,是拘束国家的最高法律,自然理性是检验国家行为的标准;但又认为国家的共同意志也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5】
  中国部分国际法学者认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国家之间的协议。【6】
  二 国际法的主要渊源
  (一)国际条约
  凡是符合国际法和有效的条约,对缔约国均有拘束力,都是国际法律渊源。【7】
  (二)国际习惯
  随着国际关系的产生,国家交往中必然会形成许多惯例,这些惯例如被接受为法律,就成为“国际习惯”,或“习惯国际法”。国际习惯是一项最主要的国际法渊源。【8】 
  第三节 国际法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于国内法的关系,可以从两者的特征来分析:
   国内法 国际法
  主体 自然人、法人 主要是国家
  调整对象 国家与个人、个人与个人的关系 主要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法律渊源 国内立法 条约和国际习惯
  效力根据 国内统治阶级意志 各国之间的协议意志
  实施 国内司法机关 由各国自觉执行
  从上述特征来看,国际法于国内法是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9】
  1、国际法在国内的效力
  一般而言,国际法如何在国内发生效力,或者说,国内法院如何适用国际法规则,决定于各国的规定。或者直接适用,或者转化为国内法。【10】
  2、国内法在国际裁判中的作用
  国际法院或国际法庭应适用国际法,但在处理具体国际争端时,必须参考有关国家的国内法,不然就会脱离实际无法解决具体问题。实践证明: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互相紧密联系、互相渗透和互相补充的。【11】
  四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1、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一切心理范围的、构成国际法的基础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法律原则。【12】
  2、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1)各国公认;
  (2)具有普遍意义;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4)具有强行法的性质。【13】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1、国家主权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就是国际法在确认国家主权的基础上,确认各国有决定其社会政治制度和国家形式的权利,保障各国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对内对外事务,禁止其他国家以任何方式对其加以侵略和干涉,他们的政治独立、领土完整、经济利益必须得到尊重。【14】
  2、互不侵犯原则
  互不侵犯原则是指国家在国际交往中,不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以武力、武力威胁或任何其他方法侵犯他国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不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15】
  3、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指的是国家在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法,直接或间接干涉他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内政或外交事务。【16】
  4、平等互利原则
  平等互利原则是指国家在国际交往中,彼此尊重,在法律上享有平等地位,不以损害他国利益的方法或手段,谋求任何特权和攫取单方面的利益。【17】
  5、和平共处原则
  和平共处原则是指国家在国际交往中,相互尊重对方的现存社会经济制度和意识形态,不以武力、武力威胁或任何其他方法互相攻击、干涉或颠覆,在尊重国际法和条约义务的基础上,发展友好关系,和睦相处。【18】
  6、民族自决原则
  民族自决原则是指在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自由决定自己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19】
  7、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联合国宪章》第33条规定:“任何争端之当事国…,应尽先以谈判、调查、调停、和解、公断、司法经济、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之利用,或各该国自行选择之其他和平方法,求得解决。【20】
  8、忠实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忠实履行国际义务是指一个国家应忠实履行《联合国宪章》提出的各项义务,忠实履行由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所产生的各种义务,忠实履行其作为缔约国参加任何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所承担的各种义务。而当其裁军的共建协议与《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会员国义务发生抵触时,应优先履行宪章规定的义务。【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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