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章程》自协会成立之日开始实施。
2、《法治社会的世界人权宣言》(建议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一)自然人的权利是每个人来到世界上的天然权利,是任何个人或组织都无权剥夺的权利,自然人有权反对剥夺个体自由权利、反对压迫自己、反对伤害生命等的任何侵害。
(二)自然人权利的基础是个体生命的产生后而具有的绝对性权利,就是所谓的天赋人权,自然人首先得是自由存在,自由是自然人的最高权利。世界是每个个体我的世界,由此个体自由诞生。
(三)自然人的权利是广义人权,包括自然权利、公民权利、人民权利,是绝对权利,应当享有的有限权利。
第二条
(一)每个自然人都享有自我管理权利、自我选择权利、自我完善权利。
1)自我选择权利。每一个体都可以自主选择生活的国家和社会,选择存在的社会集团的自由和组建社会集团的自由是自然人权利的升华,属于自然人的积极自由权利。
2)自我完善权利。生活自由权利。维持生存的权利和性权利,繁衍和快乐的权利,自然人性爱自由都是自由权利的基本保障所必需的权利。居住、迁徙自由权利,行动的自由权利是自然人权利的保障,逃离社会的权利,属于自然人的消极自由权利。
3)自我管理权利。自然人的权利是公民自我管理权利的前提,个体自治的权利能力是一样的。自然人可以享有同样的权利,但是同样得到完全的不能实现,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不同,人的差异不可忽视,而且人类的能力也是有限的。
(二)公民为了生存,它需要生命保障,生命权是最基本自然权利,是其自由权利的基础;公民享有劳动权利、教育权利、休息权利、婚姻权利、生育权利、婚姻家庭、繁衍后代、财产权、言论权利、隐私权利;个体为了发展,需要自由权利;为了享受生活,需要财产保障。
(三)不得忽视弱势群体的权利:身体残疾者、精神残疾者、老而无养者、少而无育者、服刑人员等等个体的自然权利。它们都是自然人神圣不可侵犯的完全绝对的权利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他人、国家和全社会的辅助。
(四)自然个人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他人却无权剥夺自然人的天赋权利。
第三条
(一)规定道德的法则首先是一个国家
宪法的任务,世界是每个人的世界,公民权利是律法权。
(二)律法是普遍的,主体是全体国家公民。国家公民都要守法,在任何国家,任何人都要遵循律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律法面前人人平等是公民的最根本道德化权利,同时是其所在国家和国际社会的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
第四条
(一)规定人民权利是一个国家政治
宪法的重要任务,人民主权的国家要求民主诞生。人民享有政治权利,享有国家管理的主体的权利,享有各种社会集团的对等权利,享有选择国籍权利,享有选择国家的权利,从而都可以演变为平等的政治人。
(二)世界是人民和非人民集合的世界。公民权利的发展就是人民权利和非人民权利的共存。人民主权是人民的基本权利,反对人民权利专制,反对国家暴力,保障非人民的权利。
第五条
法治社会的制度保障是是依法管理国家,统治和非统治者权利在人权
宪法面前完全平等、在国家和国际律法面前完全对等。
第六条
(一)国家自由有限,是国家或个人的集合体,是国际社会平等主体。
(二)追求世界和平是人类的权利,世界是全人类的世界,不是一(种族)民族、一国家等个别主权者的。
(三)国家权利的进一步发展就是国际社会权利,国家的最高形式是建立国际社会统一体,世界永久和平的法治社会程序制度机制是建立统一国际权力机关。
(四)任何权力都需要社会监督,因此任何国家和国际社会都必须建立相应的最高
宪法法院,以实现人类社会的全面的法治文明。
第二章 分则
第七条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情谊般关系的精神相对待。
第八条
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民族、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别,并且不得因一人所属的国家或领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国际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区别,无论该领土是独立领土、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或者处于其他任何主权受限制的情况之下。
第九条
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十条
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
第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第十二条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
第十三条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人人有权享受平等保护,以免受违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视行为以及煽动这种歧视的任何行为之害。
第十四条
任何人当
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做有效的补救。
第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被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第十六条
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第十七条
(一)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
(二)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为犯有刑事罪。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法律规定。
第十八条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有关的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第十九条
(一)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
(二)人人有权离开和选择其生活的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
第二十条
(一)人人有权在其他国家寻求和享受庇护以避免迫害。
(二)在真正由于非政治性的罪行或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的行为而被起诉的情况下,不得援用此种权利。
第二十一条
(一)人人有权享有国籍,不得歧视无国籍者。
(二)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亦不得否认其改变国籍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一)成年人不受种族、国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权婚嫁和成立家庭。他们在婚姻方面,在结婚期间和在解除婚约时,应有平等的权利。
(二)只有经双方的自由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缔婚。
(三)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会单元,并应受社会和国家的保护。
(四)成年人离婚自由。
第二十三条
(一)人人得有单独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权。
(二)任何人的财产不得被任意剥夺。
第二十四条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第二十五条
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以及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第二十六条
(一)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二)任何人不得被迫使其隶属于某一团体。
第二十七条
(一)人人有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治理本国的权利。
(二)人人有平等机会参加本国公务活动的权利。
(三)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这一意志应以定期的和真正的选举予以表现,而选举应依据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权,并以不记名投票或相当的自由投票程序进行。
第二十八条
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这种实现是通过国家努力和国际合作并依照各国的组织和资源情况。
第二十九条
(一)人人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
(二)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
(三) 每一个工作的人,有权享受公正和合适的报酬,保证使他本人和家属有一个符合人的生活的条件,必要时并辅以其他方式的社会保障。
(四)人有为维护其利益而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
第三十条
人人有享有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一)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