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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法治社会(四)

  2、打破对信仰的神化
  虽然法治不是万能的,但是法治简单、有效、公平,在法治社会中,人不可无信仰,而且人人在信仰面前平等:坚决打破对信仰的神化。法治只是肯定法律制度的科学性、有效性而已。
  3、各种宗教世界观是法治最深刻的认识源泉
  一切与法典相容的宗教都应当被容许,而一切与法典不相容的宗教都应当被禁止。宗教信仰者可以自救自助还可助人,法学助人不能自助,宗教精神与法学的科学精神不可分割,应当统一、结合,因此,每个国家都应由一部道德法典,或说公民信仰法典,在肯定方面它应该包括每个人都必须承认的社会准则;在否定方面它应该包括每个人都必须加以拒绝的不宽容的准则。 
  四 人人平等的法律人  
  法律人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人人生而不同,却殊途同归——人无不死。如果人生而不平等,但在死亡面前却得到了的公平。人类不可超越自身的肉体,也超越不了自身的精神,人在死亡、消亡之前永远是人。每个人没有什么本质的不同,在自然面前没有谁比谁更高贵。
  时间是最公正的裁判——人无不死,死者不能复生,生命的轮回不是个体生命的重演。所以,一切外在的形式诸如权力之类的东西,都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也都是可以改变的。第五节 法律人的社会契约 
  个体内能越大,社会统一化程度越高,社会成员关系越稳定,奉献者越多,能力越大。反之,索取者多,社会越分散,社会成员关系越不稳定。法律人的社会契约是法律人的道德法律。 
  一 法律人权利 
  每个人的权利都是自身奋斗的结果,不是天定,也不是人赐。个人拥有多大能力,他就拥有多大的权利,不存在事实上绝对相同的权利。
  (一)法律人的基本权利  
  1、生命权  
  有限的生命,生命无价,太值得珍惜,生活需要激情,社会需要秩序。
  大“道”爱人,我不存道亦不存,我与天地同在,我与人类同在,所以,人的生命权是绝对不可侵犯的。生命权是唯一绝对的、人人平等的天赋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最基本的人权,其他一切权利的前提就是生命权的保障。 
  任何人(包括国家)都没有权利(力)剥夺一个人的生命,生命权具有绝对的价值。只有自然死亡,而无法定死亡,更无其他剥夺个体生命的应然方式。生命权不仅是自然天赋的权利,还是当然的社会权利,社会的不可分割的基本构成单位是有生命的个体,因此,生命权应绝对给予尊重和保障。
  2、人身自由权 
  个体在世界各地居住、迁徙、行动的自由是个体充分发展的前提。
  没有行动自由的人是未被充分尊重的,每个人都应有均等的机会和条件满足它。法律应提供无差别的程序保证,对此的侵害,作为公民的法律人享有国际人权宪法控诉权。  
  3、思想自由权 
  精神思想自由对法律人个体的其他自由而言,具有最高和绝对的价值,精神自由不能非法限制和剥夺。法律人享有学术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权利。
  精神思想自由无差别,人人平等。一切无害于他人、国家、社会的精神活动都应给予充分的保护。
  精神思想自由的形式、内容应是不断扩大、开放的。法律人个体有权自我限制或发展其精神的自由,不应受任何干涉、强制和歧视。 
  4、人格平等权 
  包容任何个体的个性、心理特征,充分保障每个人的人格是国家、社会的责任,完全尊重他人的人格是每个人的道德义务。
  不仅任何人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是不道德乃至违法的,而且任何组织、国家、全社会都无权做出有损于个体人格的言行。
  没有独立人格,就没有做人的基本尊严。法律人不屈服于任何政治权力,其学术独立、职业独立。 
  5、私有财产权 
  私有财产是法律人个体独立、自尊、自信、自由的基本物质基础,财产公有不能从根本上保证这些个体能力。
  法律人个体的充分发展有赖于个体私有财产的较大积累,而非分享他人、国家、社会财产的结果。保护私有财产是个体发展、社会文明进步的条件,任何人都无权以任何形式无偿占有他人私有财产或无偿剥夺个体私有财产。 
  建立在剥夺他人占有财富的均等性之上,牺牲别人的劳动而获得财产是不法的。智力的角逐而占有他人财富和劳动也是不法的。惟有智慧的修养,发掘自我潜力,以个体付出为代价而获得的财富才是完全合法的利益。
  社会的自然化、个体的自然化、知识经济的自然化,才是法律人存在与发展之正道。法律人知识产权受国家和国际社会的共同保护。 
  6、政治自由权 
  政治自由是其他人权的重要保证,舍此,人权是不完整,很有限的。对政治自由而言,民主政治是必要的,但不是充分的。
  国家属于每一个公民,不是属于一党、一阶级、一集团、一民族或某一人或部分人的,法律人对所在国家或国际社会的政治有管理、参与、决定、建议的权利。
  法律人结社、游行、示威等权利国家应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法律保障。
  7、隐私权
  法律人不是道德圣人,其在道德、法律、社会习俗之外的非社会化行为,是个体释放自己的自由方式,属于隐私行为。个人隐私是法律人个体最基本的自由行为,是内行性的,阴暗的,不宜暴露的活动。
  每个法律人的光明面、尊严,来自其私自的整合,个体的缺陷、反省都包容在隐私中。不仅应尊重、不侵犯他人的隐私,国家、社会尚有责任保护个体隐私,这是人类社会和谐的最基本的前提。
  对法律人个体完全的尊重就是尊重其隐私权,它是对法律人人格的最高、最彻底的尊重和信任。  
  8、友爱互助权
  人权的完整性、终极性在于人不仅仅是为自己而活着。残酷的竞争、斗争之外还有友善,这是人性道德的体现。
  互爱、互助是人类自然关系的升华,社会文明的标志。法律人以为情谊是无价的,和平、和谐相处才是人类生活的真谛。  
  法律人个体有权利行善、助人,社会应支持,国家应帮助,人与人应互相理解与尊重人的友爱之心与言行。
  (二)法律人特殊权利  
  立法权、司法权、法律解释权、自由独立职业权、言论免责权是法律人享有的排他性权利,以维护法律的学术尊严和法治社会的神圣性。
  二 法律人义务
  自利是私德,公而有私是公德,自私是缺德。
  财富不能平均,人的能力有大小,道德人必然索取少,奉献多所以,社会的和谐离不开道德的作用。
  道德本质上与利益无关,是不计得失之超然态,是奉献、牺牲、限制自我。但是,人性的恶以及自利性,善及利他性是可以并存的,道德要求自我限制本性的恶、自利性,要求平等和公正,所以,法制必然要限制自由,以实现更大的公正。所以,法律人必得是不自私者。
  私益的限制,求得公益的时空,不是鼓吹个人主义,也不是鼓吹集体主义,而是以公益为基础,私益为目标。要明确公益的必要性,私益的目的性,从而寻求到公德与私德的平衡。有道德不等于必须无私奉献,而是指不损人而利己。个体无损己义务,他人也无损人的权利。基本社会公德人人可以践行,没有阶级、宗教信仰、民族、性别、国家等等的差别,没有这个客观统一之基础,就不可能有人类共同理念,法治之基础便不存在。所以,法律人必得是自利者。
  法治社会是社会公德、人民民主、法制的统一体。没有绝对的道德和义务,对道德和义务个体有选择的自由。道德与义务是对立的,但也有一致性。道德自律与自觉义务是个体最高境界,但必转化为他律与强制。法制与民主是对立的,又有一致性。法制与民意并不代表终极真理,真理也许在少数人手中。个体有权反抗多数人的压迫和暴政,有权反抗、脱离法制化社会,法律不是任何个人或集团的工具。所以,法律人必得是遵守社会公德的楷模。
  (一)法律人的基本伦理规范
  1、修身养性、返朴归真
  不贪吃、不纵欲,全身养性,存天理、抑人欲。
  饮食有节、性不可过度,是自然之理。生命有限,思想欲求也应有限,不以妄想害生命,不可脱离生命能力而强为。
  食色无度是反人性、反生命、反自然,是虚、是恶、是丑行。
  法律人要发扬古人修身养性之道,返朴归真做人,是千古真理。
  2、不求发财,淡泊人生
  人的一切罪恶来自贪欲,来自不知足,得不该得的名、利、欲。
  人能戒贪,则生活平安、快乐、知足、富有精神,可堂堂正正做人,坦坦荡荡处事,于己、于家、于国皆大利。贪是万恶之首,无贪心方无贪行,勿贪是做人的基本法则。
  法律人不可出卖法学知识,法学知识可以是谋生的手段但决不是发财的工具。
  3、取信于民
  人无信不立,国无信则乱,社会无信则无文明。
  行的根本在于立信、守信。思、言、行一致,则个体精神充实,人与人之间关系和善,不成一盘散沙,社会才有根本的依托。
  个体有信、国家有信、民族有信、人类有信,是人生和社会的大幸。有信、一信,则社会和平,即使战争也是文明之战。信的内容、度有别,但人当有信当是绝对的。信,是人类的最伟大的宗教精神。
  所以,法律人必须公平行使法律的自由裁量和判断是非的权利,取信于民众和全社会。
  4、学术公平
  压迫、剥削、欺侮、不公是社会动乱的根本原因。
  不以强欺弱是最基本的社会规则之一,强助弱乃天理正道,每个人都应有这种公平之心。人若反其道而行之,弱者造反、强者盗抢,则犯罪不止、战争无休,必然危害个体和社会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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