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无论人与人的沟通还是人与人之间的斗争,都要遵守做人的原则,人权既是做人的权利又是做人的义务。人权本质上反对特权,与特权完全不相容。人权承认差别,但完全讲公正、平等——我的权利绝不大于你的权利。
第四节 法律人的共同纲领
在不同参照系中,生命大小不同, 人之不朽的是精神是与天道合一的境界,人在此境界中,时间变慢,最自由,心灵可以光速运动。人无不同、人人平等是天赋法则,也是社会公理,不可违背,人类有共同宿命——人无不死,所以,必须尊重每个自由人的意志,虽然社会可以不按其意志运行。
一 理论约定
社会发展观、人的价值观不可极端化、绝对化、单一化。
(一)人类会灭亡,社会发展有极限
1、社会运动发展是相对的
人不是上帝,人类的能力是有限的,人类社会终将灭亡;人类社会不可能无限发展,人类社会发展存在于(0,1)或者说“无、有”之间,有极限;人类不会不朽,所以不能破坏人的本性而发展,社会发展不得超越、侵害个体的自由,自由的时空以道德为界。
2、社会发展极限速度是不变
社会发展速度越来越慢而不可能越来越快,当社会发展速度为零或速度不变时,法治社会演变为道德社会。
在国家权力、社会利益、个体自由的三大价值中,坚持人本主义,以人为中心,是社会的最高文明状态。在此态的人权
宪法中,社会发展速度是不变的:极限为零。
(二)个体价值与其道德水平、社会运动速度、个体自由度成正相关
1、个体自由越大,社会运动发展越慢;个体越发展能量越大,个体自由越小。
2、利他忘我而致无己,人类社会越发展,社会公共道德水平越高,自律增强。
3、社会高度发展,将是日益走向人性化的社会,是不断走向道德化的最高理想社会。
(三)人无不同,各种形态的社会也同样优越
1、人无不同
任何人都不是自然的主宰,但任何独立自主的个体都是社会的主人,这与社会条件、政治制度、经济文化等差异无关。伟人和凡人的价值都是相对的,每个人都有不符合社会规范的自由,这是理性精神决定的、也是非理性现实。个性化是个体自由、充分发展自我的需要,人权的现实化使个体的内在能量日益增大。个性化可以是逆反社会化的行为,这是个体的自由权利。通过反社会化机制催化社会化行为重新个性化,恢复个体自然本性。个体的差别,个性的弘扬,极端化就是个人主义、个人中心。社会化的极端性抹杀个性,人齐则无差别,它蔑视一切个体,个体共性化,个性消失,极端化就是社会主义、社会中心,最极端的就是国家主义。个人主义蔑视他人,社会主义轻视个体我。其实,个性化与社会化是互补的,我与你、他在人类面前是一样的,人权的极限等于道德的极限,人的终极社会价值是等同的,虽然有不同的社会标签价格。
2、社会制度同样优越
道家个体化的社会理想与道德社会的**主义式的理想是等价的,殊途同归,同样优越。发展可能是倒退,自由恰是不自由,平等恰是无平等,道德恰是无道德,个体的发展有限,社会发展也是有限的,不同模式、不同方向都是一样的正确。
(四)人类社会不是单向向前进步的,是多向性与外进内退的统一
1、社会发展具有循环性、多方向性、复杂性。在超微观视域中,社会进步的标准变短,社会表面的进步实是内在的退化,“进实际未进,退实质是进”。人类一般向适宜的方向自然变化运动而非一定向某一方向发展,各向同性,基本价值与多重价值的选择自由是不变的规律。
2、进化、文明之极归“道”;求“道”之极文明、进化。进化、文明动,求“道”静,殊途可同归,两种境界,两重天,是等价的。
二 法律人的自由
生活中人们通常认为的自由,就是随心所欲,这是个体自然性、非社会化意义的自由——个体身心自由的最大化、绝对化观念;宗教意义的自由,即信仰的自由;哲学意义的自由观认为,人活着不仅是为了吃穿,人的自由更在于其精神的自由,人的精神决定人的生存意义,没有精神自由,人生变得毫无意义。吃穿为了生存和享受,是生命的基本需要,但生命对自我而言不是绝对的,人总是要死,精神才具有不朽性;法理意义的自由观认为,生死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人活着就要做人,做一个独立、自主、自由的人。宗教的自由是中立的反自由,哲学的自由、法的自由是理性的自由,个体自由是非理性自由,因此,理性自由、非理性自由、反自由是自由的客观三维。
(一)有限自由
人的生命和人类的时空有限,非理性自由就需要理性自由调整,主观自由就必须与客观自由相协调。自由以自律为前提,以他律为保障,有限自由,自由有度,自由“度”的重要性也就是不言而喻的了。道德之外无自由,法外无自由,自由只能是在公德、法内的自由。
法的自由必然有限,不存在无限自由,无限自由是不可想象的。法的自由应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自由,是公平的自由。
(二)法的自由
法的自由是自由的本质与形式、应然与实然的真实统一,但法律、道德都可能是不法的,因此,法的自由不同于法律、道德中的自由。也就是说,真正的自由就是法的自由,也就是有限的法治化自由,它是主观精神自由与客观现实自由的统一、协调,关注法的自由是十分必要的。
(三)法律人的自由
有限自由理念最后应是法律人共同的理性信仰,法律人心中只有法的自由。
三 法律人的法治信仰
人类没有绝对的自由,人类不可能无限发展,人类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是有限的,人不能与自然、宇宙合一,人不是神,生产力不可能无限发展,人类不可能永存,但相信永恒的存在恰是人类精神的特质,所以,人类要节制欲望——这是不朽的人类宗教精神,也是法律人的宗教情结。
(一)宗教情结
1、宗教不可僵化
是宗教禁忌创造了文明,禁忌启示我们人类的存在和人类的能力都是有限的,人不是万能的上帝。但非法律人常常把禁忌僵化了,宗教不可僵化,以信而始,以疑而变,再以信而结束。人类智慧是知与不知,道德与非道德的统一。
2、人类社会的发展方向在宗教信念中
宗教性知识是灵感或回忆,意识具有不变性,几千年前人类的意识今天的人仍然可以产生共鸣,科学发现往往是人的无意识的再现。意识具有超越性,客观无意识决定我们的世界。
宗教就是肯定无矛盾的存在,是对绝对性的假设,如天道,佛,上帝等。但不存在人间的神,那是对神性的反对,而不是宗教的非理性存在,也就不可理性化。
3、社会发展需要科学,个体法律人精神必须有宗教信仰
社会本质上是个体的集合,宗教可以社会化。在此意义上,没有宗教就没有人类社会的文明,宗教理性与科学理性具有一致性,热爱宗教与科学都是人类的正常感情。
科学也要讲道德,宗教正是科学的道德理性的最佳表达形式。
宗教的发展离不开科学、人类理性。科学的发展也离不开宗教、人类非理性创造。宗教教人做自然的奴隶而自我限制、奉献自己,科学教人向自然索取、企图征服自然。宗教使人在时间面前感到自由,科学使人在空间中获得自由感,科学与宗教是不可分离的人类不朽的精神统一体,所以,法律人既不迷信宗教,也不迷信科学。
(二)“道德”理念
1、个体之道既是人类之道
宇宙中唯一完全绝对的存在是个体感悟之“道”,个体之道既是人类之道。“德”是“道”之显,“道”为无为静为内,“德”为有为动为外。“道、德”是不可分割的整体,人类智慧的终极参照系。
2、终极的人类生存法则
按“道”之视域,人类已离“道”太远,已经出显示反人性、反自然的本质。无为、悟道是人向内自我发展的潜力与自然万物合一的更优越的生存方式,是终极的人类生存法则,这是一种逆向的开发个体生命最大潜能,是人归于自然、天、宇宙的一种选择,是完全不同于现代发展观的新视域。
3、“道”是最高的法律理念
“道”属于自然法范畴,“道”是最高的法律理念。我心至极是道,民心的至极也是“道”,“道”为个体和社会的最高权威。求公德、顺民情,道在人心中。明法不足,理以济之,明理不足,民情济之,民心不可违背,社会秩序以民心稳定为根本。
法治是法之道德形式,法治即法之道。道德越深,法制越简单。法律以道德为理想,以人人平等为前提,我的自由代表着人类的自由。法律、民心皆可变化,一切以平衡、和谐为目标,不拘死法,因时间、地点、人事而变化。法可逆民情,但绝不逆民心而是达民意。法律尊重人权,也是让个体增大内能,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人权的法治化,道德的义务化,权力的民主化,都是必要的。
(三)法治信仰
1、道德信仰宗教化
宗教代表人类精神的自然、非理性、传统。宗教是法学的母亲,法学来自宗教的养育,法学需要宗教。爱自然,忘我,回归自然的怀抱中,虚人之心,自然无心,与自然相通。人当自律,否则不成为人,不要企图战胜自然了,这是宗教的深刻启示。道德信仰宗教化是建立法治社会的前提,法治精神应宗教化、信仰化,是宗教对法治的意义。
每一种治道都暗含着一个宗教化的价值信念,如神、道德完人、至高无上的权力、人权等绝对化价值,信仰自由则是法治包含的基本宗教精神。法治社会是人治国家向道德社会转化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