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法治社会(四)
张树军
【全文】
二 法律人团体
(一)法律人团体含义
法律人自治,全世界法律人可以形成统一的法律人社会共同体,建立世界法律人协会。
(二)世界法律人协会章程纲目(建议稿全文见附件1)
1、根本宗旨
推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人权理念,追求世界和平,以实现人类与自然和谐的生活方式为最高目标。
2、基本任务
致力于法治理论传播、交流、发展,为法治社会的实践而工作。
3、团体组织
1)三人以上可以建立地方或区域性团体组织。
2)可以建立国际组织,属于不分地域、国家的开放性民间组织。
3)会员条件:一切热爱法学,正义,公平,有强烈的法治信仰的法律人都可加入。
4、会员纪律
自愿加入、自愿退出、严格自律,一旦发现违反法律人基本义务而被除名者不得复入法律人组织。
5、网络管理
1)实行无经费免费网络活动,网络秘书处管理,发起人任首任会长。
2)法律人推选挑选第二任会长,竞争上岗。
3)1年换届,可连任,连续任职不超过3届。
第二节 法律人信念
—— 树立四维世界观
法律人在观察、对待自己和社会时,必须有参照,必须抛弃人类的幻想,知道不知道,止于止。每个人无法不朽,我们必须死。生死大法则人类无法超越,这是不能选择的悲剧。
求“道”是顺应万物而自化,化腐朽为神奇,至公至正无为无害的,是持久、健康、利人利己利万物的探索真理的伟大活动。
求“道”的行为是难得的,是利己益人的行为,是至善的。
求“道”之简单、宁静的个体修养方式是更佳的、更符合人的本性的,是通过“忘我”而达到我之最完善。
一切尊重、热爱、追求法治社会的法律人都应树立起四维世界观,努力探索自然与探索自己,追求大“道”,最终归于忘我、忘人、忘万物与自然万物和上帝和谐同在。
一 四维“存在—意识”世界
(一)世界是“我”的工具
人择原理认为:“我们看到的宇宙之所以这样,乃是因为我们的存在。”每个人的认识都是独立的,世界只是他在生命期限内认识到的世界,无绝对抽象的客观世界,只有我知道的主客观统一的世界,世界是相对的,而非先验的客观存在,个体“我”才是世界的真正主人。世界怎样完全有个体感受而知,人心与自然相通,感悟越多,世界越大,越永恒、越真实。世界是“我”的工具,我创造世界而不是世界创造“我”。认识也是感悟、回忆,不仅仅是对物质世界的反映,人心与自然(天)都是客观的。
(二)客观存在“一分为三”
除了自然科学技术可以认识到的物质存在之外,客观存在有科学技术探测不到的无意识领域;还有第三维反存在(客观理性),即中立的排除意识(主观理性)的倾向性、物质的局限性和无意识的模糊性的“裁判”存在。这就是所谓的客观存在“一分为三”:反存在(道、“无有”)、无意识、物质(客观实在)是客观存在的三维客观存在,其中,反存在是对物质(有)、无意识(无)对立的中立“裁判”者。只有存在反存在,个体差异才完全丧失,到达大光明世界,此时人的能量是最大的,才会带来真正的正义、公平,体现人的神圣性(天人自然合一)。
(三)四维“存在—意识”
身体(客观实在)、无意识、反存在(死亡、忘我意识)构成我的存在三维空间,生命意识(主观性)是时间,不可离开对方而存在。也就是古人说的,我不存道亦不存,我与天地同在,我与人类同在。“存在—意识”统一体构成四维存在,即反存在、无意识、物质三维客观与一维主观意识的不可分离性,形成四维“存在—意识”世界,这就是四维“存在—意识”世界观。
二 物极必反,“无、有”守恒
(一)物极必反
一切“有”,即各种基本社会关系都存在紧张关系,保持必要的紧张是有益的,在“无、有”中也即物质、无意识中,通过反存在相互转化,生生不息,遵循物极必反律。“无”不是虚无,是对过去的整合,是人的潜能的开发,使无序变有序,可以对人产生巨大的物质和精神力量。这“无”是“有”的本源,这“无、有”是人的真正本质。
(二)“无、有”守恒
宇宙归“无、有”,万物归“无、有”,人从“无”中来,还要回到“无”中去。
文明是有为,转瞬即逝。不朽的唯有灵魂、无为、自然,“无”、“空”即是人类的归宿和不朽的灵魂。
绝对的“无”,相对的“有”,“无、有”守恒。
(三)自然无为
自然与社会有协同性,是不可分割的统一体。人类向内在发展——归于自然或向外发展——挑战自然,谁是进步的?进步、倒退本质相通,在平等人权观中都对。
人的相互竞争是有为,自然则无为。健康的社会应始终保持一种动态的守恒、平衡状态。修“道”之无为是不朽的真理,是人类超越自身与宇宙自然协同合一的追求。
现代所谓文明社会实是野蛮社会啊!假如回归自然,我们远不如古人,文明未必不是反自然的退化啊!
第三节 法律人行为的指导思想
真理无国界、科学无国界、法学是社会科学、法学无国界。
法律人爱国家、爱人类,法律人是国家公民,也是世界公民。
法律人在国家的唯一武器就是其国家人权
宪法。
法律人最强大的武器就是《法治社会的世界人权宣言》。
法律人共同体组织只有一部法律——《法治社会的世界人权宣言》(建议稿全文见附件2)。
一 人权观是法律人的灵魂
集体利益、民族利益、国家利益往往是抽象的,而个人利益却是具体实在的——不可比拟,质不相同。很多时候个人利益远重于公共利益,不尊重个体的特殊性是在摧毁人类的一般性、整体性。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民族利益、国家利益发生冲突时,不能无条件的以所谓公共利益为重而牺牲个人基本人权—生命、财产、自由。
(一)人权的本质是指某种价值观念或道德观念,因而它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道德是人们关于善恶、是非、正义与否等等的观念、原则、规范。人权就是人们从这些价值、道德观念出发而认为作为个人或群体的人在社会关系中应当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另外,人权是广义的,有个体的人权,集体的人权,民族的人权等内容。最后,人权还具有民主的价值观念,公正必然要求民主,要尊重每个人的意见、愿望、要求。为了实现公正、保障人权,就必须尊重社会规律,走人道。反映社会公道、民主要求的规律的科学就是法学,它与现实社会、国家、个人的具体情况结合就形成法律制度。
(二)人权的核心是道德,没有独立人格就没有人权可言,没有法制就没有现实的人权或有效的民主活动。每个人的权利都是平等的,自由以不侵害他人的权利为界限,这就需要道德的自律、法律的界定。每一个人都应遵守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人权的本质特征。
(三)人权价值目标,是社会运动变化的速度标准,是不可逾越的极限,具有不变性、绝对性。人类的自由、能力、发展、存在时空都是有限的,任何人的权利都不比他人多,任何人都应为社会存在尽应尽的义务,所以,无健全的法制就会产生特权、强制性义务,直至侵犯人权。人是生物性与社会性的统一体,重视人的自然权力并不是把它推向极端化,那样,就谈不上人的价值,丧失了社会性,就不是人权而是动物的权利罢了。
(四)人权的相对性在于自我的认知或自我的弃权。人权与法不可分离,法律保障人权,追求公道。人权以道德为本,没有道德不是完整的人,也就无人权可言。每一个人都是自我的主人,都是独立自由的,地位平等、权利对等。个体可以不服从任何人,不是任何人的工具、奴隶,侵犯公民权利是对人民主权的破坏,公民个体与社会整体同等重要。个体没有为公共利益牺牲自己权利的义务,集体利益什么时候也不重于个人利益,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都是极端化权利意识。每个人的权利都是平等的,自由以不侵害他人的权利为界限,这就需要道德的自律、法律的界定。
(五)人权的绝对性是对人类整体而言的,不是局部的、个别的绝对性,具体人权总是相对的,受制于公德,民意,法律。完全不受制约的人权,绝对的自由主义,是对人权的毁灭而非维护。法律的社会化形式是民主化,人民民主是民主的广阔天地,为平衡个体自由与社会集团的关系而形成的制度、规范、理论就是法治的实践目标。
(六)人权至上仅在于法治内的人权至上,而非抽象的人权。是现实的,而非理想化的,舍此而谈人权是孤立的、个体化的、自然的,非社会化的,非理性的,非文明的,是人性的退化。每一个人都应做人,这是人权的前提,也是人权的核心需要。重视人的自然权利并不是把它推向极端化,那样,就谈不上人的价值,丧失了社会性,就不是人权而是动物式的权利罢了。
二 人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
现代社会中,人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人人自由、平等的公平机会,是法律上的权利,既是法律上被保护的利益。
(一)为了实现公正、保障人权,就必须尊重社会规律,走人道,反映社会公道、民主要求的规律的科学就是法学,它与现实社会、国家、个人的具体情况结合就形成法律制度。
(二)人权高于实在法,但人权仍然是法权。法律保障人权,追求公道。人权以道德为本,没有道德不是完整的人,也就无人权可言。公正必然还要求民主形式,要求尊重每个社会人的意见、愿望、要求,但绝不是多数人压迫少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