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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法治社会(三)

  哈拉布拉公理之三:人类社会公德是法治建设的一种理想参照系,所有的参照系同样优越。
  哈拉布拉定理之三:人民民主的内涵随公德范围增大而增大,法律作用随公德增大而不断减小。
  论证:
  1)法治社会全体公民都享有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的均等机会。
  2)社会公德的范围越广,人民民主越真实,越符合民心本然。
  3)践行社会公德者越多,自律者越多,自觉守法者越多。
  哈拉布拉定理之四: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道德标准,随法治主体自由的增大道德越自觉,与社会公德逐渐趋于统一。
  论证:
  1)社会公共道德好比社会运动的节奏,有始有终,社会公德日益内化,变小,单一,即有德则法简。
  2)个体越自由,自我制约能力越强,道德水平就会得到真实的提高。
  3)自由主体越多,社会公德越容易推行,从而使全社会形成共同的道德意识。
  哈拉布拉定理之五: 在法治动态平衡的系统中,民主主导时为民主主义社会,法治主导时为法治主义社会,道德主导时为道德主义社会,某一主导形态社会的极限发展,必会转化为另一主导形态社会。
  论证:
  1)绝对的法理,法律是相对的权威。其中,宪法至上,法律权威是法治的基本精神。
  2)有限的权力,有限的权利,权力与权利具有同一性,可以相互转化,遵循物极必反律。
  3)以人为本的法治社会可以建立世界联合政府,则人治国家与法治社会是相互转化的,遵循物极必反律。 
  第十六章 关于法的沉思
  这是一个自由法律人哈拉布拉关于四维法治世界的沉思。
  哈拉布拉认为,法是理性宗教法、客观自然法、科学实证法的统一,其特殊性蕴含着普遍性,是科学的、理性的知识。法学是关于社会运动真理的最高学问,法是自然科学和人文哲学结合的社会科学,社会运动发展的普遍真理在法中。法有规律性,它力图排除任性,遵循理性,反映民心,国家、国际社会的政治活动实在不过是法的实践演变之过程,其最高目标是建立协调、动态平衡的社会制度体系。
  哈拉布拉希望这些思考能对所有在思考法的普遍精神的人们都有所启示。
  第一节 四维世界的法
  ——法治的自由时空
  ——理性实践法
  它是自由的法,排除了人心之偶然和权力制约,服从理性真理;它是现实的、具体的法治精神的体现;它是历史、现实、未来和此在的合一;它还是人类社会整体空间和人类不朽的理性精神的合一;它排除主观任性,追求客观;它以实践为标准,不倾向于纯粹主观想象或绝对客观实在;它以公正为理想,反对绝对平等和抽象正义;它将普遍性具体化,将具体性普遍化,追求实现真实的自由。
  一 四维世界观简介
  在上篇,作者提出的四维世界观理论认为,我们在观察、对待自己和社会时,必须有参照,必须抛弃人类的幻想,知道不知道,止于止。“道、德”是不可分割的整体,人类智慧的终极参照系。即“道、德”一体的四维世界观就是一种新的认识参照系。
  (1)宇宙中唯一完全绝对的存在是个体感悟之“道”,个体之道既是人类之道
  【阐释】{1} “道”为无为静为内,“德”为有为动为外。“无为”、“悟道”是人向内自我发展的潜力与自然万物合一的更优越的生存方式,是终极的人类生存法则,这是一种逆向的开发个体生命最大潜能,使人归于自然、天、宇宙的一种选择,是完全同于现代发展观的新视域。修“道”之“无为”是不朽的真理,是人类超越自身与宇宙自然协同合一的追求。天人合一的感受是人类对自身的自我开发,发现个体的内能,超社会的自然个体的内在体验。“道”之简单、宁静的个体修养方式是更佳、更符合人的本性的。{2}“道”属于自然法范畴,“道”是最高的法律理念。我心至极是道,民心的至极也是“道”,“道”为个体和社会的最高权威。{3}求公德、顺民情,道在人心中。明法不足,理以济之,明理不足,民情济之,民心不可违背,社会秩序以民心稳定为根本。{4}法治是法之道德形式,法治即法之道。道德越深,法制越简单。法律以道德为理想,以人人平等为前提,我的自由代表着人类的自由。法律、民心皆可变化,一切以平衡、和谐为目标,不拘死法,因时间、地点、人事而变化。{5}大“道”爱人,我不存道亦不存,我与天地同在,我与人类同在。{6}法可逆民情,但绝不逆民心,法律是让个体增大内能的科学。
  (3)客观存在不灭,“一分为三”
  【阐释】 除了自然科学技术可以认识到的物质存在之外,客观存在有科学技术探测不到的无意识(非理性)领域;还有第三维反存在(客观理性),即中立的排除意识(主观理性)的倾向性、物质的局限性和无意识的模糊性的“裁判”存在。这就是所谓的客观存在“一分为三”:反存在(“无、有”、反物质或说物质的阴暗性、道性)、无意识、物质是客观存在的三维客观存在,其中,反存在是对物质(有)、无意识(无)对立的中立“裁判”者。
  (4)四维“存在—意识”世界
  【阐释】 古人说,我不存道亦不存,即我与天地同在,我与人类同在。用现代语言说,就是“存在—意识”统一体构成四维存在,即反存在、无意识、物质三维客观与一维主观意识的不可分离性,复合存在,主客体相互嵌合,形成四维“存在—意识”系统,这就是所谓的四维“存在—意识”世界观。
  (5)物极必反,“无、有”守恒
  【阐释】 “有”之动,“无”之静,完全对立与同一都意味着存在的消亡,非常态,不为所求。我、你、他、万物、宇宙万“有”都是相对的,万物之母的“无”是绝对的。绝对的“无”,相对的“有”,“无、有”守恒。“无、有”相互转化,生生不息,遵循物极必反律。
  二 时空互换的法
  认识史告诉我们,物理学的发展需要认识论支持,法学发展亦不例外。社会发展规律与自然运动规律有一定的对应性。虽然社会问题远比自然问题复杂,更加不确定,但还是有一定规律可循的。法学作为综合性知识学问,也有可以遵循的基本规律。我们可以不断的发现和利用法治社会发展规律,以造福人类、改造自我和社会。爱因斯坦认为,时空不存在了,物质也就不存在了,这与中国的“天不在,道亦不在”在哲学角度看是具有同一性的认识。其实,时空互换与天人关系的演变也是有同一性的过程。法治社会的存在和发展需要四维时空观支持。
  (1)自然性四维时空变换关系
  【1】三维时间(现象):不连续,偶然,统计规律,过去、此在、未来,理想、现实、历史,有限性;一维空间(本质):真空,质点,直线,连续,必然,无限性。
  【2】三维空间(现象):实在,连续,决定论,必然性,有限性;一维时间(本质):虚无、真空不空,不连续,不确定,偶然性,无限性。
  【阐释】 {1}自然四维世界是时空统一的系统;是无限的相对性、主观性和有限的客观性的统一;是科学的实践论。{2}相对论力学的启示:大宇宙和微观世界的时间=空间;非同时性和弯曲空间;真空和真空不空;无限速度与光速不变;运动的相对性;物质的巨大内能。{3}量子力学的启示:大数量集合和微观世界的因果律的局限性;统计律的有效性;事物的不确定性。
  (2)社会性四维时空变换关系
  【1】三维客观空间(现象):反存在(客观意识、理性、上帝、空、心、灵魂、道),(亮)物质 ,无意识(暗物质);一维主观时间(本质):纯粹个体主观抽象意识。
  【2】三维客观时间(现象):我的分化,即本我,自我,超我;一维主观空间(本质):纯粹个体的形象想象空间。 
  【阐释】 {1}反物质(反存在),无意识(暗物质),(亮)物质(所谓的客观实在),(主观意识)非物质是社会人的存在本质。{2}有我、一我、无我;非我或本我、自我、超我;他我是社会人的存在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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