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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法治社会(三)

  哈拉布拉认为,法治本质上是社会公共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强制化、科学化的统一,它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需要,是实现个体自由的基本前提。
  哈拉布拉认为,人类社会公德、人民民主制度、中立科学法律动态(有为权力)的三维和人权(狭义人权)宪法不变的一维或三维权利(广义人权)和一维权力(无为权力)构成法治的四维。
  哈拉布拉认为,理想法治只能在国际社会和平统一的前提下实现,法治社会具有超国家性、人类性。任何个人或全体公民都不宜直接管理国家。
  你说,没有对于法治的基本道德信仰,法治是无源之水。
  他说,社会公德是法治的要素之一,是法治社会的基石,社会公德还是法治社会的基础,内在力量。
  我说,公民的民主是法治社会的有力调节机制,没有民主的调节,法治就没有现实的生命活力。客观稳定的法制是法治社会正常运行的轨道、方法、保障。
  众人说,法治就是依法办事;法治就是依法治国;法治就是法律至上,遵守基本的法律原则,是与人治相对立的;法治就是实行宪政;法治就是人权至上,限制公共权力;实现人权与国家权力平等的社会存在形式,它追求的是社会的动态平衡;实现社会秩序的最优化就是法治等等。
  哈拉布拉认为,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以保障人权为目的,以一定地域内全体公民必守的社会公德为基础,反映人民普遍意志的民主制度和治理社会的科学的法律制度以及他们之间关系的有机统一体,即此社会的法治状态。
  你说,法律的权威性来自于对科学反映的社会运动规律的尊重,遵守自然法,而非仅指遵守现行法,相反,有时现行法是可以对抗的。
  他说,法律无论怎样发展,都不能超越道德规范,不得与道德相抵触,不道德的法律不是法律。
  我说,法是中正的理念,内依道德外制民主,平衡双方,公正无偏。
  众人说,道德是对宗教、传统的尊重,是自然性、本能性、绝对化、不变性,道德净化是法治的目标之一,道德是对自由的基本限制。
  哈拉布拉认为,民主、道德都具有不法性的实质,法治就是要将二者的合法内容与中立的法律协调统一起来,使三方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而保持法治统一体的动态平衡。
  你说,律法是限制权力和权利的需要。
  他说,法理即社会公理,法的原则是绝对法权,是绝对公理。
  我说,法治就是法的理性意志的现实表达,没有健全的法制,就没有法治可言。
  众人说,法律是法治的主体结构,民主是法治的必要途径,道德是法治的本质内容,人权是法治的归宿。
  哈拉布拉认为,法治没有社会公共道德就没有内在灵魂,没有人民民主制度就没有外在形式,没有科学法律就没有客观内容,没有人权保障就没有存在的依据。
  哈拉布拉认为,人民民主制度是公意和民心的表达方式,是情感的强制制约力量;法律是中立的、科学的,是对理性与情感的平衡;民主、道德都具有不法性的实质,要将二者的合法内容与中立的法律协调统一起来,使三方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法治是理性与非理性的结合形式,权力再大不得越法,道德再严,不得压迫人性,民意再强,不得侵犯人权;法治社会是人性公德、法律制度、社会法理和基本人权的和谐统一。
  你说,国家、国际组织、政党、各种社会自治团体等等,都是法治的主体形式之一,不具有特权性,和公民一样之平等的法律主体,都应依法办事,遵守法律。
  他说,法治社会最基本的特征就是宪法的至上性,其中,人权、国家权力都是法权,都不可能是完全绝对化的权利或权力。
  我说,法本质上是社会公共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强制化、科学化的统一,最大限度的实现社会公德、人民民主、法制与人权保障的统一要宪法的保证。 
  众人说,要建立尊重民意,人民主权的共和国;要颁行人权不受侵犯的最高人权宪法;国家权力内部要相互制衡、外部要统一于主权。
  哈拉布拉认为,法治的发展不依赖于国家的进步,不依赖于民主的政治,而根本上依赖于民族素质的提高和法律制度的科学发展,法治是社会的事业,是人类的自由需要,是人类的可以共同追求的社会理想。
  哈拉布拉认为,法治社会力求在个人利益、集体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寻求平衡,从而达到权利与权力德动态平衡,从而实现社会秩序的最大稳定、和谐化,即达到社会秩序的最高理性。
  我说,国家、社会的治理尽管需要法律、规章,但是任何完备的法律总是会存在许多照顾不到的地方,仅仅有法律,即使是好法律也不能保证结果就好,还必须有贤人和能人来运用法律。
  他说,人治是法治的低级阶段,在遵循法理的前提下,努力发挥个人的主观能动性而已。
  你说,社会的最佳统治方式是客观法律治,就是一切人都要按照既定的普遍为人们知晓的规则办事,不违背已经确定的规则,不凭着个人的主观看法行事,防止执政者滥用权力,即使是最高管理者也是如此。
  众人说,法治社会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高级阶段,是理性化社会,人性化社会,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种飞跃。
  哈拉布拉认为,没有人权基础,便无国家权力存在;无国家权力,人权无保障;无宪法化法制,国家权力都不能合法存在;没有民众统一的意志,一切权力(利)都无现实性。人权与社会公德、人民民主、宪法化法制,缺少任何一维都不构成法治社会,都不可能完全实现社会的最大和谐和平衡发展,都会破坏社会的内在有序性、破坏社会的动态自我调节能力。
  你说,人治社会,在权力为服务性质之时,国家公务人员应是人民公仆。
  他说,法治社会,在权利平等之时,人权至高无上。
  我说,“二权”要合一,人治与法治两种社会治道可以统一。
  众人说,人类一般向适宜的方向自然变化运动而非一定向某一方向发展,各向同性,循环转化,否极泰来,生生不息。
  哈拉布拉认为,法制国家的法律权威具有相对性,不变的人权宪法才具有绝对的神圣性,法制国家(人治社会)应演变为法治社会,即人治社会结束,则法治社会诞生。 
  哈拉布拉认为,法治社会的发展是特权法向普通法的转变,法治必当保障人权、服从民心、限制国家权力。反演也成立。
  你说,一个社会的最佳治理方式必须是适应该社会发展需要,必须是为人们社会生活所需要的。
  我说,法治社会要将主观性法与客观性法统一起来,最大限度的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最充分实现人的自由,最充分的保障人权。
  他说,法治的本质是排斥任何特权、特殊活动和一切绝对性的,任何人都不能因任何理由而享有他人不能享有的权利(力)而不尽其应尽义务(责任)。
  众人说,人治本质上还在法治的范畴内,也可以说是法治的低级阶段,现实法与自然法完全可以统一。
  哈拉布拉认为,基本人权是法治的基本价值参照系,人民民主制度是实现法治的必经途径,人类公共道德是法治的本质,国家法律是法治的科学表达形式,四方面统一不可分割,构成法治四维的一个方面。其反演也成立。
  哈拉布拉认为,三维法制(公德、民主制度、法律)与人权至上的统一系统;法治精神与三维权利(自然权利、公民权利、人民权利)的统一系统,即三维权利与一维权力或三维权力与一维权利系统可以相互转化,自然人到“法”人的进化或反演,循环不已,生生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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