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权力系统
我说,国家属于全体国民,管理国家的精英不过是民众选择的公仆,而不是统治者或者享有特权者,少数人压迫多数人和多数人压迫少数人一样都是不法的。
你说,民主是阶层内部的要求,阶层合作是民主的必然发展趋势,但局部的民意不代表真理,民主是保护少数人权利的必要机制,而不是发现真理的方式,也不代表真理,同样不能把民主神圣化、绝对化。
他说,民主不是在任何时间、任何问题都可使用的方式。没有自由就没有民主,社会各阶层合作是民主的必然发展趋势。
众人说,一切政治活动都是实现法治的工具,政治是为法律服务的,政治活动不得超越法律范围。国家是管理者的工具,也是被管理者的工具,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地位完全平等。
哈拉布拉认为,历史的国家建立在暴力基础上,但国家毕竟是人类理性化的产物,中性化应是其本质特征,维持人群的秩序需要国家,统治管理国家的代表与被统治被管理的民众之间的矛盾调和凭借的是国家理念国,国家与人类社会共消亡,与法同在,“无法无国,无国无法”。
哈拉布拉认为,法制就是建立在对掌权者的恶的假设上,不信任是法制的前提,它只相信法律理性的权威,不相信任何个体的权力的权威。
哈拉布拉认为,主观法律是统治者意志法,国家权力反对这种专制立法,要立法民主、科学,符合人性道德。
哈拉布拉认为,法所表达的意志只能是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具有稳定性的全体社会公民的意志,虽然在一定时期也可能表现为少数人的意志。
哈拉布拉认为,国家起源于私有制,但发展方向是社会化,私天下必然让位于公天下,阶级压迫必然让位于阶层合作、公民自治,这同样是社会的进化。
哈拉布拉认为,集权制无疑过于信赖国家权力,以国家意志取代民众意志,国家权力一元化,权力特殊化,掌权者往往成为特权者、高于民众,导致专制或腐败,人治化最终侵害国家权力本身。
哈拉布拉认为,集权化人治不足取,三权分立的法制主义也存在本质上的缺陷,分权制衡和民主监督的统一是法治社会当是可以优先选择的国家体制的模式。
我说,三权分立、相互制衡,但权力运作本身脱离民众,有法律绝对权威化的危险,形成法律的专制,导致人权的自由过渡,超越人类基本道德底线,往往走向法制主义的极端而违背法治初衷,存在权力的完全对立以及民主的不真实和完全形式化。
你说,掌权者是人民的公仆,是人民的学生,不是人民的老爷,也不是人民的领袖;主人与公仆地位平等,权利对等;真理不在主人或公仆手中,而在法中,都应依法办事而已。
他说,在法治社会,政府只是现行法的实践者,完全可能出错,需要限政;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需要独立司法裁判;阻止强权立法,需要立法自治,专业化,为政府和民众提供可选择运用的良好法律;监督国家权力,需要违宪审查制和
宪法控诉制度。
众人说,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是三维法制化、刚性化的国家权力具体形式,一维监督权是民主化、现实化民权具体形式。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监督权系统平衡,从而达到国权和民权在
宪法内的紧张或和谐,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最高的权力,国家意志和人民意志都不是绝对至上的,至上的唯有人权
宪法。
哈拉布拉认为,法治社会应建立起四维国家权力机关这种完整的、系统的有效运行机制。国家权力必须走社会化道路,为此需要寻求国权和民权的有机协调统一,实现国权和民权的平衡。
哈拉布拉认为,监督权本质上属于社会性权力,既享有国家权力,又与社会直接结合,它是民主法制化的最直接体现,不是简单的“四权分立”。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监督权互相独立,相互制衡而且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都要受监督机关的独立监督,三大法制化权力——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的独立、制衡与一维民主化权力——监督权的统一,是国家(社会)权力的一个方面。其反演也成立。
哈拉布拉认为,三维国家权力(立法、执法、司法),即法制化权力与一维人权(社会化人的基本权利),即民主化社会监督权力统一系统;三维人权(自然人权利、公民权利、人民权利),即广义法制化权利与一维国家权力(单一国家公共服务权力),即道德化国家权力统一系统的循环转化、否极泰来、生生不息。
哈拉布拉公理之二:权力来自人权,即一切国家或社会的权力都来自人权。
第三节 统一之道
——哈拉布拉关于社会治道规律的追问
一 权利至上
我说,以权利为中心,权力围绕权利转,这是人类人权
宪法的基本任务。
他说,权利以人为本,权力以权利为本,人以自然为本。
你说,人类可以(而非必然)建立共同的道德信仰——人类社会的公德,实现人类自由和基本人权的充分保证。
众人说,在国家权力、社会利益、个体自由的三大价值中,坚持人本主义,以人为中心,是社会的最高文明状态。
哈拉布拉认为,铲除一切形式的特权,只有公平、平等、自由的人权是法治社会的根本使命。
你说,人治要无为,顺应民心、自然而已。
他说,法治要有为,尊重人权、自由而已。
我说,无论人治还是法治都体现人的素质与制度的关系这一基本社会问题。
众人说,在保障基本人权的前提下,应最大限度实现人人自由、平等。人权既有独立性又不是完全绝对化的要求,法治的主体是全世界的公民。
哈拉布拉认为,法治的权威是人权,人权至上,人权本质上高于主权,主权不大于人权。
哈拉布拉认为,法治社会还包容“反社会”分子,尊重和保障他们的基本人权。
二 权力为民
你说,民意体现的是国家意志、自由与个体意志、自由的统一。法律体现民意,但法律本质上是对人的约束,科学的约束,人人都可接受,是自由的航道,未必完全顺从民意。此时,法律的最高权威性高于个体的自由价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消除了个体心理的不平衡。
他说,在法治社会公民与国家、社会是平等的,不依法办事就是违法、犯罪,任何权力的神圣性都被打破,法律大于权力、制约权利,权力是为达到法律目的而存在。国家不过是个体实现其自由的有力工具之一而已。在政治国家,国家是部分统治者掌握的,实质上是少数掌权的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治理国家,这是反法治理性的。
我说,非法治社会固然有法律,但权力高于法律,难逃集权专制的魔圈。传统集权制的权力集中只有局部的、暂时的合理性,但非科学化制度,而且与天下为公、人民主权理念本质上发生冲突。
众人说,民主局限于监督权力,民主的实质在于包容持反对意见者,而非决策是否有多数人做出,民主要求是法制现实化的外因,法律必须给予足够重视。
哈拉布拉认为,在法治社会,人民的共同意志就是法律,人民主权既不是国家权力至上,也不是人权至上,而是民心至上,让权力在法律面前黯然失色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三 法治系统
你说,人治需要绝对权力的支撑,存在着不受监督的权力,所谓人民民主不过是幻想,是变相的皇权,建立在对掌权者的善的绝对信任的基础之上。
我说,人治的最高阶段是公有制的社会主义社会,人治国家进化达到达法律至上的法制国家,则人治国家结束。
他说,权利他治(权力治)失败则法治,法治不同于人治(神治、德治、法律治等形式),法治不是法律治(即法律至上的,严格依法律办事)。
众人说,法制的运作需要社会公民的普遍化民主意志的支撑,在法治社会民主是完成国家、社会管理的工具、手段、形式。